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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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北政办】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北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河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7269/2023-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北政办〔2022〕2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天津市河北区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市

河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北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河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3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北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完善本区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进行,提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健康危害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北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天津市河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设立河北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2.1.2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政策措施配合天津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开展本区重大级以上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本区较大和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本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等。

2.2办事机构

2.2.1区领导小组下设河北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2.2.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起草以区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检查、督导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工作的网上宣传、舆情引导和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对涉网络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等方面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属地违法违规网站等网络平台。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市场供应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和协助各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科技局积极向市科技部门争取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公关项目。

公安河北分局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河北交警支队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

区人社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工伤保险政策。

区民政局指导街道对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协助属地街道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医保局按照本市医保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4.1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驻区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2.4.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2.5工作组

根据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按照区人民政府及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部署,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配合。

2.6专家组

向市卫生健康委组建的专家组进行咨询,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请教技术指导。

3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及时向区卫健委报告。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区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结合《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4.1.1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和区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做好先期救援处置工作,待市领导小组及市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配合开展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和院内救治工作。

4.1.2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河北区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2在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3区领导小组组长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公安河北分局及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

区民政局协助属地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

5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指挥权移交市领导小组,配合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区人民政府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1.3三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河北区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2在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3区领导小组副组长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根据救援需要,配合市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和专家开展救援工作。

5区人民政府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2处置措施

4.2.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汇总。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2.2医疗机构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对接收的伤病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做好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病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按照区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2.3疾病防控和卫生健康监督

卫生健康委根据情况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等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社会动员

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4应急响应终止

4.4.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市领导小组按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4.2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4.5信息发布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参照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编成,组建区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具备以下处置能力紧急医学救援、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防疫等。

5.2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发委协助做好防疫物资保障工作。

5.3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4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河北交警支队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5信息技术保障

依据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区卫生健康委之间以及区卫生健康委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6宣传培训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并做好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 附则

6.1 责任和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天津市及本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预案管理

6.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6.2.2 区卫生健康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管理与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6.2.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6.2.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 100 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包括本市在内,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5 例的突发事件。

2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需要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三、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 30 人以上、50 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3 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启动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四、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 1 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启动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天津市河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1.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依据《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资源整合;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响应、果断处置;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需要由本区负责处置的一般及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处置的重大以上公共卫生事件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以上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市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重大以上公共卫生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天津市河北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成立天津市河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2.1.2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公安河北分局区委网信办、区外办、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委、区台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司法局、区体育局、区信访办、区人防办、河北交警支队、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区红十字会、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河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2.3工作职责

2.3.1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2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开展区指挥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检查指导各街道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并协助市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部署;向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组织编修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方案;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区指挥部成员职责

1)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储备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装备等应急物资;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应急演练、应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人员培训和心理及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区医疗卫生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专家组对防控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公布;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做好防控和医疗救治;提出涉及防控、救治、疫苗应急接种工作的相关药品、器材、装备等物资需求计划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

2)区委政法委

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严密防范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本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充分运用平安建设协调机制,推动各专项组、各成员单位防范化解 五大风险市域政治安全、社会治安、社会矛盾、公共安全、网络安全强化),五治融合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不断强化更高水平平安河北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水平。

3)区委宣传部

指导本区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协调区属新闻媒体向公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宣传。

4)区委网信办

负责网络安全监测和舆情监测;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不实言论,做好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预警,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河北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通过对网络舆情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将问题线索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线下调查、矛盾化解、思想疏导,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区外办

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6)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委、区台办)

指导、协调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引起的涉台人员等相关工作事宜;组织辖区民族宗教场所落实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措施。

7)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本区的价格监测,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做好市场价格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信息反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市场供应保障。

8)区教育局

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培训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协助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和流行;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9)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区级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的必要经费等。

10)区商务局

负责协调组织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工作;组织辖区内行业监管场所落实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措施。

11)区民政局

负责指导街道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区慈善协会组织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属地街道工作要求,参与群防群治;负责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善后处理事宜;指导区慈善协会组织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社会福利性机构落实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措施。

12)区人社局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13)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与市文化和旅游局请示沟通,与区外办沟通衔接,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14)区医保局

负责按规定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相关待遇,做好医药价格监测和管理工作。

15)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协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做好医疗废物转运、处置工作。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对周围水、大气等环境的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处置措施工作建议。

16)区城市管理委

做好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协调有关单位优先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17)区市场监管局

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与监督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

18)区住房建设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做好建筑单位、工地及施工人员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和控制措施落实;采取必要措施,协调供电公司优先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供电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协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9)区体育局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协助做好相关体育活动、场所等方面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0)区应急局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区信访办

依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相关工作,做好群众信访接访工作。

22)区司法局

组织指导律师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援助。

23)公安河北分局

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追踪、现场处置、有关管理工作;排除或确定人为投毒的可能性;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和安保治安维护;维护公共场所及重点部位秩序;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依法处置;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并配合协助调查。

24)区网格化管理中心

指导加强网格化服务和管理,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

25)河北交警支队

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禁止无关车辆进入事发区域,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保证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车辆顺利通行。

26)区红十字会

负责组织志愿者、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7)区总工会

参与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28)团区委、区妇

负责做好团员、青年及妇女、儿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29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

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30)区人防办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提供必要的通信支援

31)区科技局

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2)街道办事处

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居民委员会、各单位和广大公众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2.4区指挥部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民政局和区网格化管理中心为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和协调;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医疗防控保障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和区红十字会为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救治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相关防控工作经费保障,监督相关经费使用。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相关诊疗技术方案,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医疗救治,医疗保障和防护救治物资保障储备;做好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质量保障等工作,加强人员调配;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负责开展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爱国卫生运动等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场稳定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和公安河北分局为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适时动用区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事件防控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公安河北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人武部、区信访办、河北交警支队、区总工会、团区委和区妇联为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直报)、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应对处置等工作提供指导;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需要,指导重点街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提出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负责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及日常检查等工作;承担区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交通保障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河北交警支队为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区管道路设施的养护和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应急抢修等任务,协助做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优先运送等的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实施事发区域道路交通管控措施,为应急处置车辆、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应急道路的交通保障,并做好相关隔离、限制出入措施;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治安保障组:由公安河北分局牵头,河北交警支队和街道办事处为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和人员安置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人员安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公安河北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区红十字会和街道办事处为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启用事发地周边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

8)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卫生健康委和公安河北分局为成员。

工作职责:配合上级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情引导和监测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不实言论;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涉外(港澳台)事务工作组:由区外办和区委统战部(区台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公安河北分局、区民政局和区卫生健康委为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所涉及的涉外(港澳台)事务,会同上级主管部门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和国际组织考察等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2.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

2)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3)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

4)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5)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遗体进行消毒处理;

6)协同区疾控中心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标本采集等工作;

7)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8)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

2.6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由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等机构进行应急处理。

1)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2.7专家咨询委员会

2.7.1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行业专家组成,委员会内设医疗救治专家组和应急防疫处置专家组。

2.7.2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信息,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预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和后期评估提出咨询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4)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5)指导医院的诊断、救治和医疗单位内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等工作,负责重点病例的诊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进一步蔓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统计报告、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及其他相关工作;

6)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监测

河北区公共卫生监测工作通过被动监测和主动监测,常规报告与哨点监测,以病例为基础或以事件为基础的监测,人群、医院、实验室为基础的监测等方式开展进行。

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监测系统、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系统等国家级以及天津市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免疫规划监测系统等市级监测系统,建立河北区公共卫生监测信息数据库。

通过传染病预警监测系统,24小时值守,按照国家级、市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响应。

街道、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做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风险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组分析研判意见,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预警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3.2预警发布与解除

区指挥部及时接收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并做好预警信息转发工作,同时依照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解除我区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3.3.3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控制,并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卫生健康委对接市卫生健康委派出的专家,共同开展事件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工作部署落实区内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区级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配合市级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共同开展调查、核实与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

4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2报告时限、内容和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报告。

区卫生健康委在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随时报告调查情况。

2)区疾控中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可能原因、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同步上报《天津市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系统》。

3)区疾控中心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尽快做出进程和结案报告,进程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结案报告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步上报《天津市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系统》。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区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通报。

5)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的,区人民政府按相关预案处置。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的同时,需通过《天津市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区疾控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

4.4报告范围和标准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标准执行。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事件扩散到本区的相关预防控制工作,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响应分级

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共3个等级。

一级响应。本区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级层面决定启动的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响应。本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级层面视情启动的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

三级响应。本区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级层面视情启动的四级应急响应。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初期级别尚不明确或发展趋势不明时,可结合专家研判意见和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响应级别可适时调整。

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动态调整时,要综合考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

一般及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区指挥部批准,由区指挥部或区指挥部指定部门对外发布应急响应级别,并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重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或调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5.3先期处置

5.3.1事发街道或单位要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快速派出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和控制,组织就近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救治病人,并加强个人防护。

5.3.2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外办和区委统战部(区台办)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国家、市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5.4 应急响应措施

5.4.1 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按照国家、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在国家、市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救援力量到达本区前,区指挥部组织综合协调组、医疗防控保障组、市场稳定组、事件防控组、交通保障组、治安保障组、人员安置组、新闻宣传组和涉外(港澳台)事务工作组开展群防群治、交通管控、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安置等必要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物资、重要生活必需品和资金保障,按照有关程序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学和人员密集场所限流等措施,并将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并按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4.2 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区二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并开展如下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区指挥部召集各成员单位,定期会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部署落实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资调配、舆情应对等决策措施,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2)快速科学应急处置。开展应急监测、病例筛查和报告和病因或病原调查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工作,增加专家组分析研判形势频率,适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3)扩展救治力量。统筹调配区域医疗资源,适当扩大救治医院、救治床位、医护人员的动员和准备;集中力量做好危重症、重症病例救治工作。

4)统筹调度应急力量。派出专业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场所彻底消杀灭和效果监测,增加预防保护措施;在重点区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环境整治和病媒生物控制。引导社会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应急处置。

5)区指挥部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当市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在市级支援力量的协助下,做好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与其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3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区三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并开展如下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区指挥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资调配、舆情应对等决策措施,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2)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强化危险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现场管控、伤病员救治与隔离、心理危机干预等一系列应急处置工作。

3)区指挥部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当市指挥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市指挥部工作组做好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共同开展应急处置。

5.5处置措施

5.5.1区指挥部

1)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2)应急力量调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区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加强旅游部门管理: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景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每个旅游团队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各部门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8)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

9)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和擅自转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现的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10)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督查与指导:区指挥部对全区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12)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3)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14)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河北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5)开展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16)公民隐私和信息保护: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因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做好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得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5.5.2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开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督导检查: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发布信息与通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接收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公告,并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5)开展培训:按要求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5.5.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患者进行分级分类救治处置,坚持中医药防治并举,对传染病患者按规范进行处置。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标本的采集。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要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应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5.5.4 区疾控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专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指导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并按照有关要求分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技术指导: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6)开展技术培训: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5.5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1)在区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5.6 心理干预机构

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人员伤亡情况,制定心理危机干预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危机应对措施。

5.5.7 非事件发生地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事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5.6扩大响应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处置能力,需要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区人民政府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5.7响应终止

5.7.1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7.2终止程序

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指挥部宣布。在市指挥部宣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级应急处置力量转入常态工作。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6后期处置

6.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6.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5社会救助

6.5.1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6.5.2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对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及困难群体给予基本生活保障。

6.5.3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法律服务,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信访办、公安河北分局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为本区受影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5.4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等辅助性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 提高重大疫情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区、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统一高效的医疗救治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分类处置、平急结合的发热门诊服务体系;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援、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核与辐射、心理危机干预等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治能力。

7.1.2 完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建立全区统一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对卫生健康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2 技术保障

7.2.1信息系统

利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建立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卫生健康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利用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2.2公共卫生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基层卫生体系、健康教育体系、卫生信息体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7.2.3常规监测

加强实验室建设,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组织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组织网络、卫生监测组织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监测医院监测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网络等。

7.3 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组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并建档,列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名单及相关个人技术档案资料。同时列出相对应的第二梯队名单及其技术档案资料。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卫生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7.4 物资保障

按照国务院卫生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要物资的储备机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清单,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血清、诊断试剂、药品、疫苗、特效解毒剂、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健全应急物资资产更新规定和操作规范,并强制执行,确保应急物资使用时的可靠性。区疾控制中心应配备现场处置车辆及相应采样装备和消洗装备,健全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7.5 资金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区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必要时,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7.6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筹考虑。

7.7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拟定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工作指引,向区指挥部提出备选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建议。

7.8 人员防护保障

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相关医护人员、疾控人员、转运人员(转运传染病患者或其密切接触者)和治安人员,应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最大限度保障人员安全。应急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区卫生健康委按需提供。

7.9 宣传教育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10培训

区卫生健康委对全区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定期进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2责任与奖惩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协助申报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8.3.2 区卫生健康委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常组织开展或者会同相邻的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

8.3.3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抄送区应急局;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3.4 区卫生健康委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分析评价。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急预案修订情形,及时修订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本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四)霍乱在本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1个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6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发生5例以下。

(二)腺鼠疫:6天内,本区行政区域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

(三)霍乱: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发生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

(四)本地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五)麻疹: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百日咳: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

(七)水痘、猩红热: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0例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例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30例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3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四)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0例以上。

(十五)急性出血性结膜炎: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0例以上。

(十六)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七)乙肝、丙肝、丁肝:6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7例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八)3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以上输血性感染HIV病例。

(十九)手足口病: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

(二十)狂犬病:30天内,同一社区等发生10例以上。

(二十一)布病:14天内,同一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100例以上。

(二十二)人感染H7N9禽流感:本区行政区域发生聚集性病例。

(二十三)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0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

(二十四)斑疹伤寒:14天内,同一社区等发现30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麻风病:30天内,同一社区等发现20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六)本区行政区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二十七)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二十九)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腺鼠疫:6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发生10例以下。

(二)霍乱: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发生10例以下。

(三)炭疽: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四)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五)麻疹: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7例以上。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猩红热、百日咳: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

(七)出血性结膜炎: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天内,本区行政区域发生3例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

(十四)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十五)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六)乙肝、丙肝、丁肝:6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七)3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以上输血性HIV感染病例。

(十八)手足口病:7天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手足口病例;或同一社区等发生5例以上手足口病例。

(十九)狂犬病:30天内,同一社区等发生2例以上狂犬病病例。

(二十)布病:14天内,同一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病例。

(二十一)人感染H7N9禽流感:本区行政区域发生1例。

(二十二)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

(二十三)斑疹伤寒:14天内,同一社区等发现5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四)麻风病:30天内,同一社区等发现5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不明原因肺炎: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十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七)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八)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有关规定,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