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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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北政办】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7269/2022-0003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北政办〔2022〕2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河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应急预案制发工作的建议》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确保应急预案组织体系清晰、适用范围全面、措施切实可行指导应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北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律法规、有关预案及标准,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3.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40天以上;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

1.3.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1.3.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3.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河北区辖区范围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纳入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适用于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本区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夯实城市安全实力基础,塑造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以时时放不下心的责任感,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

2)依法管理完善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建立健全辖区供水行业应急工作机制,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4统一指挥、协同应对。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市部署要求,加强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建设管理水平,完善协调联动机制,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匹配,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统筹协调科学处置。结合辖区供水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属地应急及相关单位,形成联动机制。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人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河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住委主任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辖区供水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落实属地各相关部门职责,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伤员救治、交通疏导、群众安置、维护稳定、桶装水瓶装水供应和排水等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级层面开展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河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委,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河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河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督促、检查区辖区各部门及成员单位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住委: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排水工作;协调联系有关单位开展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供电、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配合公安河北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协调联系通信运营单位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信访办: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负责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监测,跟踪价格动态,适时发布价格监测数据和市场预警信息,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开展临时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对的资金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

区城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市道路、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工作,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的调拨供应。

区卫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院前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病人员数量和医疗救治情况;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程序启动相关预案,并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系市气象局,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应急救援处置期间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维持市场价格稳定。

公安河北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组织群众疏散。

河北交警支队: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发区域人员搜救等抢险救援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和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并按规定移交指挥权限。

2.5 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区指挥部部署的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基层应急队伍管理、疏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等工作。事发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后续综合协调处置和善后工作。

2.6 应急专家组

根据需要聘请市指挥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或本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为事件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遵循《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1.1 红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1.2 橙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1.3 黄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1.4 蓝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3.2.1 本区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级层面发布,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预警信息的转发工作。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级层面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2.2 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公告、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手机短信、警报器、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做好预警信息、解除预警信息的传递工作。

3.3采取应对措施

获悉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加强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2)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区指挥部会同市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救援装备、物资、工具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6)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2 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供水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区领导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指挥部。

4.2.2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动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并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2.3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自行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要求。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区级层面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响应级别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结合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设置,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高到低实行三级响应:一级、二级和三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区委、区政府组织全区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全力以赴开展紧急处置行动。

2)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市指挥部启动的响应级别,区指挥部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3)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4.3.3 现场指挥

发生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由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市级部门、供水单位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后,现场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4.4 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引江、引滦水源同时发生突发事故,城市供水面临断水危机时,按照中心城区无外调水源的紧急状况,根据指令严格执行《市内六区供配水应急方案》,落实压减城市用水指标政策,采取相应供水措施,同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用水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保证城市供水最低需求,尽可能延长城市供水时间。

2)加强应急响应期间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救治伤员,治疗群体肠道疾病病人,做好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3)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根据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调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设施等,必要时依法实施征用。

5)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危害人员及时转移、疏散、救治,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抵达。

6)组织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单位)抢修因供水突发事件损坏的交通、通信、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合市水务局开展供水设施抢修工作。

7)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秩序。

9)结合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特别做好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疏散、转移、安置和桶装水瓶装水供应等保障服务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新闻与舆情应对

4.5.1 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区级层面配合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5.2 区委网信办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监测预警,统筹指导涉事单位做好研判处置及舆论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配合公安河北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4.6 应急结束

4.6.1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级层面宣布,区指挥部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6.3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处置

5.1 修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指挥部配合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事业单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5.2 调查评估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级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进行整改,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人民政府。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指挥部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区指挥部配合市级部门做好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5.3 善后处置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指挥部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依托本区综合、专业、基层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本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应组织急救援处置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市、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需要。区商务局重点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桶装水、瓶装水市场供应,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3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网,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信联络畅通。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和抢险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6.4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资金管理。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7 培训和演练

7.1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并督促成员单位开展本预案的培训工作,加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7.2 应急演练

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二次供水: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

8.2 责任与奖惩

8.2.1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指挥部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问题进行督办整改

8.2.2 对在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住委起草并进行修订,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方案,并报送指挥部备案

8.3.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预案开展情况进行应急预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印发备案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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