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8〕65号)、《天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津政办发〔2018〕44号)、《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津政办发〔2018〕18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在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负责启动、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促区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的落实。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适时修订《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河北区人民政府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部门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做好舆情应对;组织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街道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由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综合执法局、公安河北分局、交管河北支队、区新闻中心等单位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1)。
3预警
3.1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信息的发布
3.2.1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3.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通过政务内网、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责任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3.2.3及时通过区有限电视台、网络、电子显示装置等媒体和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信息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辖区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应急响应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分别采取相对应的三级响应措施。
5.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根据我区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针对性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3响应措施
5.3.1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措施
依照国家及天津市错峰生产工作要求,采暖季对重点行业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行错峰运输措施。
5.3.2 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5.3.3 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10)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5.3.4 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10)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5.4响应措施的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区委督查室协助做好此项工作。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街道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街道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5.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通知职责范围内已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街道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各街道要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期间发现的日常本应禁止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清单并落实措施;各街道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街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责任单位每年4月底、9月底、12月底将更新的清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河北政办函〔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职责
序号 |
单位 |
职责 |
---|---|---|
1 |
区商务局 |
|
2 |
区生态环境局 |
|
3 |
交管河北支队 |
|
4 |
区教育局 |
|
5 |
区住房建设委 |
|
6 |
区城市管理委 |
|
7 |
区卫生健康委 |
|
8 |
区综合执法局 |
|
9 |
区新闻中心 |
1.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 协调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3. 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舆情引导等工作。 |
10 |
公安河北分局 |
1.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 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社会治安保障工作。 3.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4. 通知相关单位停止户外大型活动。 |
11 |
各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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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