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河北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河北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市人社局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主线,紧密结合全区经济发展,优化就业结构,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依托各项促进就业援企稳岗政策,鼓励支持科技中小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鼓励支持就业创业,积极实施培训,提高就业质量和稳定性,提高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促进我区就业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做好我区就业工作,成立河北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新
副组长:金 强
成 员:李志雄 区人社局局长
刘海力 区财政局局长
肖玉亮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孙育红 区商务局局长
李 强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周孜哲 区科技局局长
吴俊雅 区民政局局长
柴振平 区金融局副局长
三、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负责各项援企稳岗、就业创业、培训及困难帮扶等政策的宣传、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区财政局保障资金支持,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补贴到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立足职能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四、实施办法
(一)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加大服务力度。
各责任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能,与区人社局联合对服务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政策宣讲活动,印制援企稳岗政策汇编,宣传解读就业创业政策,做到送政策上门,扩大援企稳岗政策受益面。建立服务专员制度,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设立就业工作服务专员,为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支持和精准化的就业创业服务。优化经办程序,精简材料要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
配合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企业融资担保,鼓励和支持驻区金融机构与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开展合作,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科学准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与驻区金融机构搭建对接沟通桥梁,充实银行机构资源库。积极引进其他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增信提供支持,不断丰富完善我区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帮助小微企业提升融资贷款成功率。(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区人社局负责)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具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基础条件和可行项目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积极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属地化,完善贴息资金转移支付机制,因地制宜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贡献较大的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支持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支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租赁或使用协议注册登记;允许“一照多址”,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大力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自然年度内最高补贴500万元。对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失业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每招用1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鼓励参加就业见习。
从2019年1月1日起,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提升青年就业能力;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为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至24岁的失业青年,鼓励其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本市最低工资75%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区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支持。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市场紧缺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区人社局负责)
(八)支持失业人员参加培训。
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和水平。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还可享受一定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
(九)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本市参保企业就业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在职职工,对应证书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区人社局负责)
(十)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或户籍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
(十一)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区人社局负责)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本市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情况,适时发放物价补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相关要求
一是强化各单位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责任,将促进就业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将就业创业工作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确保我区就业局势稳定、创业环境优化。
二是狠抓政策落实。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照本方案列出的工作职责,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能,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行为,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引导企业与职工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开展集体协商,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创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