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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河北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09-25 10:12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09-25 10:12


  一、为什么制定《关于做好河北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制定《关于做好河北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北政发〔2019〕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实施方案》共包括几部分内容,通过哪些举措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实施方案》共五部分,12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涉及第一条,主要是各责任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能,与区人社局联合对服务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政策宣讲活动,扩大援企稳岗政策受益面,确保各项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第二部分,涉及第二、三条,主要是加大稳岗支持力度,集中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重点帮扶,减轻企业负担。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

  第三部分,涉及第四、五、六条,主要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持和鼓励就业创业。

  第四部分,涉及第七、八、九条,主要是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保持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渠道的连续性。支持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

  第五部分,涉及第十、十一、十二条,主要是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三、与以往政策相比,《实施方案》有哪些新变化?

  为适应当前就业创业形势需要,《实施方案》对相关政策作了完善创新,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在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上,加大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原标准为25%),此项政策属于普惠型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二是在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上,配合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企业融资担保,鼓励和支持驻区金融机构与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开展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

  三是在鼓励支持就业创业上,对创业企业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注册登记。允许“一照多址”,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失业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每招用1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

  四是在鼓励参加就业见习上,扩大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由“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扩展至“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至24岁的失业青年”。提高补贴标准,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提高到75%。

  五是在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上,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支持。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市场紧缺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

  六是在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培训上,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在我市参保企业就业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补贴条件由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调整为12个月,享受面扩大。

  七是在下岗失业人员帮扶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或户籍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由原来的居住地扩展为“常住地或户籍地”,提高了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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