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区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对社会和家庭生活的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津政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服务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
(二)具有河北区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河北区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方案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三、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市区两级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一)医疗手术类。
1.对0—7岁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
2.对0—17岁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
3.对0—7岁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提供补助。购买人工耳蜗产品费用,对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5万元,对非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1.2万元。8—14岁残疾儿童申请植入人工耳蜗,需持定点诊断评估机构言语能力评估结果,且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调机费用补助1.2万元。以上为一次性补贴内容,不能重复申请。
4.对0—7岁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补助累计不超过1万元。
5.对0—7岁儿童髋关节发育不良干预费用补助累计不超过0.15万元。
6.对0—17岁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7万元/次。
(二)康复训练类。
1.对0—7岁听力、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每月不超过0.2万元,每年度不超过2万元。同一时间段,同一名残疾儿童(包含多重残疾儿童)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如涉及不同领域康复服务,补贴费用总额不超过2万元/年。
2.对0—7岁唇腭裂儿童手术后接受言语矫治训练费用补助不超过1万元。
3.对0—17岁视力残疾儿童接受视觉康复训练费用补助不超过0.24万元。
4.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每次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用补助0.6万元。
5.对以往河北区7—14岁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仍按原工作流程、结算方式执行,2019年1月1日救助补贴标准随市级补贴标准调整。
(三)辅助器具类。
1.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每例补助1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
2.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每例补助0.4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
3.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补助0.15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4.对0—17岁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补助0.1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5.对4—17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补助0.6万元,五年内不重复补助。0—3岁听力残疾儿童申请适配助听器,需按照《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规定流程执行。可双耳免费适配全数字助听器2台,申请《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救助的听力残疾儿童,五年内不能重复申请本《实施方案》助听器项目救助。已经申请本《实施方案》人工耳蜗项目救助的听力残疾儿童,不能再申请助听器项目救助。
四、确定救助服务机构
(一)区残联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河北区定点机构名单,包括定点诊断机构、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医疗手术和康复训练机构)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
(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考核标准参照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及相关医疗服务规范执行。康复服务机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法人(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民非、企业登记)登
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2.经营场地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年以上有效期),服务场所平面图;
3.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4.已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清单;
5.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6.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有厨房的康复机构);
7.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科室内医师、教师、治疗师、保育员、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等)清单及联系方式,上岗资格证、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8.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9.申报脑瘫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资质,且有具备康复资质的执业医师。
(三)康复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河北区注册的机构向区残联提出定点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区残联、定点机构各一份,报市残联备案一份,签订《定点康复机构承诺书》,一式两份,区残联、定点机构各一份。经区残联认可后,可作为河北区定点机构。
(四)在其它区已注册的机构申请河北区定点机构,需经原区残联认可后,持《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进行免审核认可登记,同时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签订《定点康复机构承诺书》。
(五)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需单独申请,方可作为定点服务机构。
五、残疾儿童救助申请
(一)残疾儿童监护人(河北区户籍或持河北区居住证)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监护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外地户籍残疾儿童还需提供其父母在河北区的居住证、近三年来在本市连续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8—14岁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助,其言语能力评估需达到三级以上,应提供《听觉言语能力评估报告》,低保家庭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助,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四张2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
(四)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街道残联指导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受理人签字,经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
(六)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服务的,需应先取得定点医疗机
构同意,并取得诊断证明及住院证,申请救助时,受理人需对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进行知情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六、残联材料审核
(一)区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区残联存档一份,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街道残联存档一份,受助对象留存一份,由受助对象转交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一份作为提供康复服务的依据。
(二)区残联核定其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审核盖章,一周内给予答复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残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并据此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七、残疾儿童选择定点康复机构
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区残联确定的定点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机构并接受康复服务。监护人(代理人)选择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需经区残联同意,否则不予救助。
八、定点康复机构职责
确定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发现符合《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出标准》的情形,区残联将取消其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资质。
(一)康复机构的受理。
1.定点康复机构核实《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及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
2.对于本机构能够提供的康复服务项目,按照残疾儿童需求、相应的服务标准、诊疗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3.对于本机构不能提供的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
4.定点机构接收残疾儿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反馈至区残联备案。
(二)提供康复服务。
定点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应按照《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审定的内容,结合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和家长要求,制定个性化康复训练计划。
(三)建立康复档案。
定点机构如实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记录服务时间、内容、方式、效果等,提供辅助器具类服务的,应如实记录辅助器具类别和型号,购买人工耳蜗产品的,需记录人工耳蜗植入体、体外型号。
定点机构应建立反映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过程的康复档案,留取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九、经费结算
(一)定点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如实填写《天津市残疾儿
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及服务明细原件,经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签字认可后,交还给区残联,《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一式两份,由定点机构与区残联各留存一份作为经费结算依据,费用结算单据及服务明细原件交由区残联留存。
(二)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汇总,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汇总表》交区财政局,由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康复训练类结算周期为三个月,医疗手术类和辅助器具类及时结算。
(三)残疾儿童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区残联与区财政协商确定。
十、残疾儿童的康复机构转换
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原则上在一个月的训练周期内不能转换康复训练机构。每月训练周期结束后,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办理完经费结算手续后,可到街道残联重新提出申请。在上一个康复训练机构产生的费用,从年度康复训练救助经费额度中减除。
十一、经费保障
(一)河北区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区级担负,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2019—2020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100%补助,之后的年度市财政给予40%补助。
(二)涉及以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按原工作流程、结算方式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十二、组织保障
成立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残联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卫生健康、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残疾儿童救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联,主持日常工作。职责如下:
区残联结合河北区实际制定《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并负责解读、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准入、评估、规范和标准,建立康复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协调处置投诉、纠纷。
区教育局负责管理教育机构设立的定点残疾儿童康复单位的教育、督导、检查和评估。
区民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按照结算周期与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经费结算。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进行政策宣传、摸底调查、建档立卷和动态管理。
十三、工作要求
(一) 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要健全和完善各部门的外部协
调机制和内部协作机制,形成区政府主导、区残联负责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关心参与的残疾儿童救助格局。
(二)加强督导,严肃问责。区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区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工作的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三)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四)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河北区人民政府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