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印发河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针对河北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受理、实施、救助项目和补贴标准等事项。
一、制定过程和主要依据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9月29日天津市领导签发文件向全市公布,《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市残联的要求,区残联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并在借鉴市残联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开展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一是书面征求了卫计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听取市残联的意见和借鉴其他各区经验和做法。三是听取了区政府办公室的建议。在对征集到的意见以及有关经验逐条进行梳理和论证的基础上,区残联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实施方案》。
二、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救助对象
《实施方案》对救助对象作出明确规定,即:一是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二是具有河北区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河北区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三是持有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
(二)关于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实施方案》在《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救助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分为医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三大类16个项目,在执行市文件规定的15个项目基础上将我区2010年开展的特色康复项目(7-14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列入其中。
(三)关于定点康复机构准入
根据《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明确指出康复服务机构和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本机构注册地点所在区残联提出定点申请,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后,列为定点康复机构。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机构审核准入需由残联会同卫计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专家技术人员,参照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及相关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河北区定点机构名单。
(四)关于经费保障及结算
依据市残联、市财政关于《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推动会的意见,2019年-2020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市财政100%补助,以后每年度市财政给予40%的补助,列入经费预算。
区残联与财政局协商确定,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康复训练类费用结算周期为三个月,医疗手术类和辅助器具类费用及时结算。
(五)关于监督管理
《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政府主导,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