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北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6〕2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当前我区土壤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民生改善、加快推进美丽河北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落实美丽河北建设工作部署,立足发展沿河经济、地铁经济、楼宇总部经济,实施开发开放、创新驱动、文化兴区、环境保障、和谐共建的发展思路,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工作方针,严控新污染增加,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推进美丽河北建设取得新进展,全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并趋向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二、土壤资源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河北区区域面积29.62平方公里,是天津历史上重要的工业区,产业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主要有冶金、机械、纺织、印染、化工、医药、电子、轻工、食品、建材、电力等门类,涉及40多个行业。工业用地占河北区面积的20.70%。
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区域功能的重新定位,大量的污染企业转移出河北区,为今后的发展留下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但由于多年粗放生产,也为河北区带来了土壤污染,土壤污染已成为区域发展的瓶颈。2015-2016年,全区评估土地14块,其中,涉及污染场地3块,占评估总量的21.4%。目前河北区现有在产企业13家,关停企业14家,拆除企业24家,其中通过土壤评估可以开发的地块5块,可使用率仅为9.6%,其余46家均未开展土壤评估工作或评估不到标,这里不乏冶金、印染的土壤污染高危行业,全区土壤污染形势严峻,此外,全区还有18处城市垃圾堆放点、17座加油站(2座停用)也存在土壤污染的风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是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主要目标指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污染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以市与我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到2030年,全区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
(三)工作重点。
1.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
2.重点行业:机械、电子及使用、排放重金属、有机物、危险废物的行业。
3.重点区域及地块:建昌道街道、新开河街道、铁东路街道等原工业污染集中区,以及再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及污染地块。
(四)分区管控。
在充分落实各项土壤污染防治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特点,重点落实工业遗留地块安全利用。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基于环境保护、房管部门等已有数据,确定详查范围,制定详查工作方案,排查潜在污染地块,基本确定重点行业企业地块清单,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局、区卫计委、区商务委、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城投公司等参与)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优化设置原则,根据市里统一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设置,初步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区域覆盖。(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局、区商务委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全市土壤信息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区域规划、土地利用中的作用。(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规划分局、城投公司等参与)
(二)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城投公司代政府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区环保、规划、房管部门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城投公司、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我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区政府根据存在的土壤环境风险状况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区环保局、城投公司牵头,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规划、房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环保、规划、房管部门根据职责,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分别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规划、房管有关方面的监管。(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城投公司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按照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再申报用地。(城投公司、区房管局牵头,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等参与)
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将针对污染土壤空间使用的原则和要求纳入全区总体城市设计;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各项设施布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将可能造成污染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及环境治理设施用地集中布置,统筹布局。在项目实施阶段,对可能涉及污染的项目应增加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城投公司等参与)
(三)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开发。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整治措施。(城投公司、区房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同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区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区审批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依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及时调整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全区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准入,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外迁,原则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不再安排此类用地。(区规划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房管局、区审批局、区商务委、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等参与)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工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和产业转型。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2017年底前完成609电缆有限公司的整体搬迁及天津普林电路有限公司污染工序的搬迁工作。(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环保局牵头,区审批局、区规划分局、城投公司等参与)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区市容园林委、区环保局牵头,区规划分局参与)
(四)加强污染源监管。
1.严控工业污染。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根据全区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目录,鼓励企业实施原材料替代。(区环保区、区商务委负责)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确定的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落实国家有关部委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推动相关工业企业开展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落实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17年起全区不再建设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到2020年全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完成清零工作。(区环保局、区商务委牵头,区发改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管理,相关企业建立并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污染防控方案。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区环保局、区发改委牵头,区商务委参与)
2.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优化设施布局,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有生活垃圾接纳设施的目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全面摸排非正规生活垃圾堆存点,开展整治工作。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全区15个加油站实现储油罐双层罐体改造,18个垃圾转运站实现防渗处理。(区市容园林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参与)
(五)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环保局、城投公司牵头,区房管局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城投公司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区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完成天津奇伟公司、铝品厂北院、小王庄(席厂)等污染地块的修复工作。(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城投公司牵头,区规划分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区建委、城投公司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并接受有关市级部门的检查。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局、城投公司参与)
五、政策措施
(一)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严格落实赔偿责任。区环保、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禁止工业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区环保局牵头,区商务委、公安河北分局、区房管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等参与)
2.加强全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每3年开展1轮环境执法人员和土地责任单位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局、城投公司、区财政局等参与)
3.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区环保局牵头,区商务委、公安河北分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区安监局、区应急办、区财政局等参与)
(二)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市场作用。
1.加大财政投入。多方统筹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土壤污染修复、土壤调查监测、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建设合理安排专项建设基金的使用,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支持政策性银行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综合融资服务。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资金成本优势,帮助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参与)
(三)推动科研及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整合资源,着力开展土壤污染诊断、土壤污染修复及污染土壤安全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引进和推广适用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推动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体系。(区科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建委、区卫计委、城投公司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按照国家要求,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地块,探索研发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牵头,区科委、 区房管局、区建委等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扶持环保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扶持环保企业积极开展土壤修复研究和工程实践。(区发改委牵头,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建委、区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
1.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我区土壤环境状况。督促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局、区市容园林委等参与)
2.引导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天津便民服务“88908890”专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力水平。开展聘请土壤环境保护监督员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区市容园林委等参与)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区检察院、区法院牵头,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市容园林委、公安河北分局、城投公司等参与)
4.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及平面媒体等手段,结合美丽河北建设、环境宣传周、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等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培育学生的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区环保局牵头,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科协等参与)
六、实施保障
(一)明确主体责任。
全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细化责任分工,落实具体项目。2017年3月底,完成河北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区规划分局、城投公司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组织推动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区规划分局、城投公司等参与)
(三)落实企业责任。
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
制。(区环保局牵头、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参与)
(四)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按照与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行评估,2020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参与)
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部门,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出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