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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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北区创建文明城区“楼道革命” 清理行动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996U/2021-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北民字〔2021〕27号
主    题 :
民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北区创建文明城区“楼道革命”

清理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指示精神,结合《天津市文明城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河北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巩固2018-2020年提升文明城区创建成果,做好新一阶段文明城区创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对河北区所有居民小区(包括商品房、旧楼区)开展“楼道革命”清理专项行动,为创建文明城区打造出安全、畅通、整洁的楼道公共生活空间。

二、组织领导

建立河北区创建文明城区“楼道革命”清理行动领导小组。

   长:刘惠杰  王  荃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公安河北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10个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旧楼区)和区住建委(商品房)。

三、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

指导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落实旧楼区长效管理相关职责,落实创建文明城区“楼道革命”治理相关行动。

(二)区住建委

指导推动社会化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商品房小区服务协议相

关内容,落实创建文明城区“楼道革命”治理相关行动。

(三)区城管委

协调处理装车杂物垃圾的转运及卸地相关问题。

(四)公安河北分局

依据相关法规,对居民小区楼道内存放电动车或电动车充电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罚,依法对清理过程中相对人的过激行为进行制止。

(五)区消防救援支队

依据消防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配合参与专项清理相关执法行动。

(六)各街道办事处

依据相关法规对居民小区楼道公共区域内发生的乱堆乱放、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侵占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执法或处罚。组织开展专项清理行动的具体工作。

(七)各社区居民委员会

教育引导居民参与配合社区开展的创建文明城区“楼道革命”治理行动,做好宣传和通知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员、物业专干的职责作用,对问题点位进行统计并制定工作台帐。

(八)物业服务企业

对小区楼道公共区域内发生的乱堆乱放、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侵占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相关职责,配合属地街道做好清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发文之日起至9月17日):对创建文明城区“楼道革命”治理行动进行宣传,入户劝导、发动居民对其存在堆物、圈占等行为进行整改,同时逐个点位登记入册。

(二)自行整改阶段(9月18日至10月8日):经宣传、

劝导后居民同意自行实施整改的,街道、社区配合居民进行清整。

(三)集中治理阶段(10月9日至10月22日):经宣传、发动、通知自行整改等阶段后仍存在的问题点位,将由各街道集

中组织进行治理整改。

(四)验收阶段(10月23日至10月31日):对专项清理

行动成效进行验收。

五、专项治理内容

(一)清理楼道内公共区域的堆物、杂物、废旧物品等(放置垃圾的容器、扫帚、美观花卉、日常随放随处理的少许快递包装盒等除外),宿舍筒子楼等特殊性质房屋楼道内用于做饭的橱柜或灶台除外;

(二)清理楼道内存放废旧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制止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

(三)清理楼道内外墙体、楼梯台阶等公共区域的小广告(不含居民私家防盗门、入户门上);

(四)擦拭楼道窗户玻璃、窗户轨道、楼梯扶手和台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动

各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创建文明城区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加强综合协调,明确具体负责联络人,落实责任分工。

(二)结合实际不走过场

治理工作结合每个小区的实际特点,例如宿舍筒子楼等特殊性质的居民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不能搞一刀切,避免因治理行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三)制定台帐随清随销

立每周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组建清理小分队,加强统筹协调和推动,确保完成每阶段任务。各相关成员单位将专项治理行动推动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区精神文明建设    河北区民政局    河北区住房和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会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综合科                                

                                           2021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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