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参照中央及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结合区情实际,区财政局制定了《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及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是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原则上不得超出。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数量上限配置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本着节俭使用的原则继续使用,确需更新的,按照先调拨后报废再购置的顺序进行处置,以最大化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八条 涉及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家具,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配置标准细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标准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及全市政策调整,或按规定需购置安全保密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河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价格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北财发〔2015〕11号)自本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表
2.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家具超标准配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