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河北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存量资源盘活,推动产业焕新和城市更新,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托《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北区实际,我分局印发了《河北区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盘活项目可以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入股以及转让、置换、授权等方式作为实施主体。
二、现状用途与规划相符的用地,可结合招商运营需求,通过5年过渡期方式,兼容不超过50%建筑规模比例的商业、文化、教育、养老、医疗、体育等。此外,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允许混合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可在中类及小类之间互相合理转换。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可在中类及小类之间互相合理转换。
四、现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社区公益性设施可以在不超过控规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扩建。此外,增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社区公益性设施的,或者增加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的经营性建筑面积奖励。
五、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的现状用地,土地用途及各项指标与控规不一致或控规尚未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改建、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
六,不超过5亩的零散用地可建设社会停车场、菜市场、文化体育设施、口袋公园,社区公益性设施的。也可临时利用可用于上述设施建设,经济社会效益较好且具备永久使用条件的,可按新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土地权利人使用周边不超过10%用地面积的零散用地集中改造开发。
七、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下,以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为原则,可以在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互相置换。
八、除居住用地外,支持社会主体自主选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土地供应方式,进一步降低土地要素取得成本。
九、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方式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或出让价格标底可按不低于土地使用期限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十、过渡期满、土地用途变更等需补缴土地价款的,缴纳变更用途的评估差价70%,并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