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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1-02 16:45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11-02 16:45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印发河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针对河北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制定的实施方案。

一、制定主要依据

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2020年天津市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2020]17号)文件,要求制定了《方案》初稿,并由区政府办对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修改后形成了目前的《方案》。

二、近期目标

2020年,全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进一步提升,全区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启动试点建设工作,分别建成1至2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2020]17号)文件第六条

三、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托育机构问题

《方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2020]17号)文件,本实《方案》中婴幼儿照护主要包括家庭婴幼儿照护和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的照料看护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在婴幼儿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对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等。托育机构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

(二)规范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2020]17号)文件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应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应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托育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关于监督管理

《方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2020]17号)文件,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会同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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