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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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7269/2020-0161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北政办函〔2020〕2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卫生健康\医疗服务;卫生健康\卫生健康综合监督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112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7号)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201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普惠可及,建立以属地为主、多元参与、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底,按照法律法规和市级文件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进一步提升,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启动试点建设工作,分别建成12家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机构的摸底调查,推动建立符合市级有关文件要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2.加强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对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按照婴幼儿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有关规范要求,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父母课堂、家庭课堂、“互联网+”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儿童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科学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婴幼儿健康的动态管理。(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4.科学规划布局。将需要独立占地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规定,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但无相关服务设施的,深挖社区空余场地资源,逐年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牵头部门: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责任部门:区住房建设委)

5.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做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入驻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照护服务指导。(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6.幼儿园开设托班。发挥公办、民办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在优先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向下延伸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方便可及的普惠性照护服务。(牵头部门:区教育局;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7.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在规范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先进的照护模式和服务内容。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8.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应经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区政务服务部门办理登记。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质托育机构的,应向区政务服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由区民政部门进行监管。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

各注册登记机关完成核准登记后,应当告知托育机构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同时将托育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及时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委。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区委编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政务服务办)

9.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区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托育机构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疾控中心)

10.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覆盖的托育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指导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牵头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责任部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辖区派出所)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1.严格准入标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师、保育员、营养师、保安等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疾控中心)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编办、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民政、财政、人社、规划、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办、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需要政府部门大力推动,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同时需要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各地据此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区政府将河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在落实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二)成立河北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公安河北分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对于纳入示范点建设的托育机构择优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体系,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为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社会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要大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建设命名一批示范单位,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度。

七、部门职责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市卫生健康委要求,协调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对开展托育服务业务的幼儿园所等机构的管理。

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区委编办负责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申请审批。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办理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贯彻落实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区应急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督促检查等日常综合监管。协调区市场监管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等,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发现托育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信息,确保执法及时到位。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由街道牵头进行综合整治,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对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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