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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实施方案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6-06 16:40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6-06 16:40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保障市容环境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河北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河北区政务服务水平,促进政务服务数字化升级,减少办事群众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河北区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商业牌匾,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组织在经营(办公)地的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识、字体符号、灯箱、霓虹灯等设施。

高度超过2米的商业牌匾、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位置设置的商业牌匾、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商业牌匾、精神堡垒等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在风貌建筑保护区及保护性建筑设置的商业牌匾不在简化办理范围之内。

三、办理方式

本方案所称的简化办理是指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商业牌匾设置审批时,河北区审批部门按照“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户外广告设施许可(不涉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新设户外广告的)事项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商业牌匾设置具体要求,行政相对人只需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照片电子版文件,不再提交纸质版文件即可取得行政许可的措施。

四、保障措施

河北区审批部门按照本方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材料和相应批复文件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推送至河北区城市管理部门,并由河北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河北区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设置商业牌匾实际情况与申请内容不符的,应当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附件:1、制定依据。

2、河北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明白纸

河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附件一:

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2.《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于建(构)筑物底层门楣上方的招牌,离墙面的厚度不得超过0.3m;其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2m;原则上要结合街道和建筑风格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宽度与墙面相协调,并与相邻牌匾一致。

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两年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办理户外广告许可事项。



附件二:

河北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明白纸

一、办理范围

本方案所称商业牌匾,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组织在经营(办公)地的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识、字体符号、灯箱、霓虹灯等设施。

高度超过2米的商业牌匾、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位置设置的商业牌匾、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牌匾、精神堡垒等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在风貌建筑保护区及保护性建筑设置的商业牌匾不在简化办理范围之内。

二、申请材料处理方式

1、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貌彩色照片”、“计算机绘制的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昼夜效果图”、“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授权书”仅需提交电子版照片文件,不再提交纸质版材料;

2、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行政许可申请书”、“与产权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填写完成纸质版材料后签字盖章并提交电子版照片文件,原件由行政相对人自行留存;

3、“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牌匾)建筑座落位置示意图”可以在电子地图标明位置后截图并提交电子版文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准备齐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文件后,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上传至“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并审核接件;

2、科室审核后,如果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将问题反馈给窗口,由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电子版材料在线补正;

3、科室审核无误后,在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办结,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存放至出证窗口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4、审批科室工作人员完成审批后,从网上办事大厅将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档案下载留存,每家企业的申请材料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为日期+企业全称,每周将下载的电子版材料汇总备份至移动硬盘。


政策解读: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推行《河北区商业牌匾审批简化办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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