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各局、公司党委(党组),区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区纪委,区委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党组(党支部):
现将《天津市河北区社会化引才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津市河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2月30日
天津市河北区社会化引才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实现河北区“五个之城”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引才聚才工作,进一步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实现河北区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引才,是指经认定的相关机构、企业或个人,为河北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荐人才(团队),并取得相关引才成果的行为。
第三条 天津市河北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负责牵头指导,由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人才服务中心”)在河北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窗口,集中受理奖励申请。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
1.在河北区落户经营的,符合河北区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
2.与河北区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国内外创客中心、在津人
才中介机构等);
3.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等),以及其他对河北区招才引智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4.双一流高校所设天津校友会及其会员。
第五条 被引荐的人才(团队),应从河北区以外全职引进,分为企业创办类、创新人才类两大类。企业创办类的须在河北区注册落户。创新人才类的须在河北区全职工作,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河北区缴纳个税或社保。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荐人才(团队)来河北区创办企业
1.引荐人才(团队)来河北区创办企业,且企业发展定位为智能科技、商务商贸、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等符合河北区发展需要的产业领域,所创办企业或设立的子公司在河北区注册并正常运转一年(在河北区缴纳社保员工不少于3人)后,给予引荐主体1万元奖励;
2.引荐人才(团队)来河北区创办企业,企业留区税收超过300万元/年的,给予引荐主体2万元奖励。
(二)引荐人才(团队)来河北区从事全职创新工作
1.引荐人才(团队)来河北区全职工作,年缴纳工资薪金个
人所得税达10万元(含)以上,且在河北区工作满一年的,给予引荐主体1万元奖励。
2.上述被引荐人才(团队)落户河北区后,3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按照入选国家级、市级人才工程层次,给予引荐主体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引荐人才参加重大招才引智活动
向“天津国际设计周”、“津英汇”等重大招才引智活动引荐符合条件人才(团队),实际受邀参与专家人才10人及以上、不超过20人的,给予引荐主体1万元奖励;20人及以上的,给予引荐主体2万元奖励。
第七条 社会化引才奖励按“事前报备、事后奖励”的方式实施,常年接受备案,一般每年集中审核1-2次。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顶尖人才、高层次人才可不经事前报备。工作流程如下:
1.事先备案。引荐主体推荐人才到地方对接、意向落户时,填报引荐人才(团队)备案表。
2.初步审核。由对接服务部门对引荐主体的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无法归口到服务部门的,由人才服务绿色窗口先行受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奖励申请。经备案的人才(团队)符合相关奖励条件后,由引荐主体提交或由相关部门代为提交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对接服务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奖励建议名单,报区委人才办。
4.综合审议。区委人才办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复核,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
5.公示发文。拟奖励名单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委人才办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同一人才(团队)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人才(团队)有多个主体申请奖励的,由区委人才办征求人才(团队)意见分配奖励额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引才奖励经费,从河北区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引才奖励经费于认定后的下一年度拨付兑现。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中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引荐主体和相关单位应当对人才(团队)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机构和个人,除追回奖励经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