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事关社会稳定、群众安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我区望海楼街、新开河街是棚改的重点区域,两个街新老棚改户数达5459余户,100147平米。如新开河街从开始拆迁,到目前还有174户大约15%没有拆迁完毕,距离三年棚改清零任务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棚户区改造的难点在棚户区拆迁。由于大量违章搭建、人户分离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许多历史积累的矛盾在棚户区改造和拆迁过程中集中表现出来,大大增加了拆迁的难度和成本。
一、棚户区改造与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
(一)拆迁补偿不尽合理。一是补偿范围不尽合理。拆迁补偿中房屋的评估价格通常只限于财产权补偿中的直接损失补偿,不包含土地出让金、救济补偿、搬迁的合理损失费以及其他一些隐性损失等,这些在拆迁补偿中都未得到体现。二是补偿标准偏低。实践中对拆迁房屋的补偿通常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作为估价时间点,一旦拆迁持续时间较长,房屋的价格变化较大,被拆迁居民通过市场途径、按照市场价格购置新住房难度增大。三是评估机制不规范。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不规范的非市场化拆迁评估行为,已经成为拆迁矛盾纠纷的焦点,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脱节,常常引起拆迁户强烈不满,房屋拆迁制度中的评估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配合衔接不够。“新拆迁条例”规定了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评估公司的各项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上各方缺乏沟通、衔接和配合,造成工作脱节,给拆迁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例如评估公司由于是公开摇号产生,拆迁单位对其没有约束力,不能全力配合动迁人员对评估结果作解释工作。《新拆迁条例》要求,拆迁实施单位办理的事项可由拆迁人负责,而拆迁人短时间培养不出对拆迁程序熟悉的专业人员,造成前期手续办理时间过长,增大了拆迁成本。另外,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确定,如果被拆迁人有抵触情绪,有意不确定评估机构,那么如何认定为放弃选择权利,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有更加细致的办法出台。
(三)拆迁政策不够透明。严格来讲,拆迁管理部门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以拆迁听证会的组织、违法拆迁的查处等都面临被动局面,职责不明、职能不分、关系不清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工作中,被拆迁者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安置低于政策标准,而拆迁实施单位表示安置补偿高于政策标准,政策不透明,对政策的解读有误差,宣传力度不够大,一定程度上埋下了纠纷根源。
(四)安置难度大。一是安置房源不足,房源紧缺;二是安置房与拆迁居民的期望有差距。如:地段不佳、相关的配套设施欠缺、价格不合理等,难以满足拆迁居民的实际生活和工作需要。
二、棚户区改造与房屋拆迁的建议
(一)建立协调机制,化解拆迁矛盾。一是对确有实际困难的拆迁居民,可考虑运用社会救助和慈善等方式给予适当照顾,以避免其他拆迁户攀比。二是拆迁过程中要谨小慎微,以民生改善为出发点,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和投资商的工作,以和谐发展为落脚点,采取多样化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难题。三是实现信息的公开化,接受公众舆论监督。四是充分运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的手段,按照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调处拆迁中的争议和矛盾,努力将拆迁纠纷化解在司法程序和强制程序之前,把不和谐因素降到最低。
(二)完善委托制度,使价格评估市场化。一是房管部门制定好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参照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更新每年一次房屋拆迁的指导价格。通过媒体及时公开指导价格等信息。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和拆迁公司的行业管理,建立房产评估机构的信誉档案,并通过政务网定期向社会公示,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二是建立评估机构招投标委托制度。避免拆迁过程中各利益方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实行评估机构市场化运作,可以把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作为评估主体的依据和标准等内容通过政府公开网向被拆迁人公开,以公正透明的评估过程取得被拆迁人的认可。
(三)严格执行拆迁管理制度。一是成立居民监督组织,使拆迁政策执行情况置于被拆迁居民的监督之下。二是发挥监督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查处拆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拆迁工作各项制度,如《拆迁人员工作制度》、《拆迁公示制度》、《拆迁信访接待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拆迁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