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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建议


政治协商       加入时间: 2014-10-24 16:19:33       编辑: 河北区政协

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大量居民进入高层住宅居住,住宅小区电梯日益成为居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运载工具和组成条件,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其正常性、安全性、可靠性日显重要。然而,近年来,住宅小区电梯不安全隐患较多,故障时有发生,也发生过坠梯事故,由此引发的居民投诉现象也日益增多,应当引起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一、我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有电梯的住宅小区83个,共有1264部电梯,其中使用期已达10年以上的电梯210部,5至10年的电梯494部,5年以下的电梯560部。83个小区中有49个建立了专项维修基金,对辖区内在用电梯进行维保的单位有115家。经过调研我们了解到,我区住宅电梯运行总体讲是安全的,管理是到位的,职能部门是尽责的。但在一些老旧社区、管理相对薄弱的社区、保障房较集中的社区,存在很多电梯安全隐患,各类故障时有发生。用户对电梯质量、日常维护保养、维修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反映强烈。
二、我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居民日常使用不当。一些居民文明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常常导致电梯超载运行;有的在电梯内吸烟、蹦跳、打闹、丢弃垃圾,违规操作等情况十分严重,甚至发生故意损坏电梯设施的情况。
(二)物业公司责任意识淡漠。一些物业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认真执行《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未达到要求,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有的未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紧急救援措施,不按时申报年检。部分物业公司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后,将电梯日常管理及维护责任全部推给维保单位,平时疏于日常巡查管理,对维保人员日常维护缺乏有效监督。有的电梯中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不齐全,有的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和业主三方之间存在责任不明确、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
(三)维护保养不够规范。维保单位技术力量、维保人员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维保单位作业人员责任心差、敷衍了事,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进行日常
维护保养,维保人员队伍不稳定,维保作业不规范,维保质量难以保障。
(四)部分电梯“带病”运行。个别电梯存在部件损坏未及时维修和更换的问题。这些“带病”运行的电梯多在2003年前建设的小区,依据市政府《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费的2%缴存维修基金,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基金未追缴到位,以至没有专项资金保障维修。
三、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电梯的安全使用和规范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电梯安全“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让公众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增强居民安全合理使用电梯意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包括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实施电梯管理的责任人)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物业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人,除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外,还要监督和配合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验,杜绝超期使用电梯现象。同时,按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电梯维保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和监督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企业自律,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及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的要求实施维护保养。同时,加强对维保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电梯维保质量,并负责电梯出现故障的应急救援。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维保企业的考核,有效提升维保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完善电梯维修机制。对于未建立维修基金的小区,要严格按照津政发[2004]8号文件要求,加大追缴力度。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契约,动用应急资金要严守程序,既维护业主利益又保证资金使用,同时引入相应的保险机制。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和物业公司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积极防范电梯使用的安全风险,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提高使用单位应对电梯意外事故的能力,使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
(四)明确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强化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要依据《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街道、社区居委会安全管理职责,切实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