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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机关党组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20-01-06 14:34:36       编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中国共产党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在区政协机关工作中管方向、顾大局、抓落实的作用,结合区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增强“四个定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服从全党和全区工作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创先争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二、主要内容

  议事决策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区委,区政协党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区委、区政协党组交办的重要事项,需要向区委、区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需提交区政协党组决定的事项。

  3.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关政策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4.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文化建设的重要措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事项。

  5.机关党组织设置、调整、换届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干部队伍建设相关政策的制定及重大问题的处理。

  7.机关党组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

  8.机关党组认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决策事项必须由机关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一般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酝酿决策

  1.机关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提交会议研究讨论事项应事先充分调研,及时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党组成员要事先沟通,充分酝酿,取得原则上的一致。

  3.提请机关党组审议的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除按规定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当在机关党组会议召开前送达党组成员。

  (二)集体决策

  1.机关党组决策事项,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其中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基层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列席机关党组会议。

  2.机关党组会议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表决决定事项要形成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原始会议记录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三)执行决策

  1.决策事项经机关党组会议决策后,由机关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机关党组会议明确一名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机关党组会议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机关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机关党组会议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机关党组成员带头执行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机关党组会议报告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规则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自觉接受区委、区政协党组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区纪委监委派驻监察组、机关党组织及党员群众对事项了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发生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按照党纪党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

  本规则自机关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