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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20-01-06 14:32:37       编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共产党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是中共天津市河北区委批准在政协河北区委员会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机关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机关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机关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发挥机关党组职能作用与区政协机关依法履职相统一,两手抓,两手硬。

  第四条 服从区委和区政协党组的领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忠实履行区政协机关的政治领导责任,做好机关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区委及政协党组的决策部署,及时研究提出具体执行方案和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第六条 按照区委和区政协党组部署开展工作。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向区委和区政协党组提出建议。

  第七条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研究决定机关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二)研究决定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认真履行区政协机关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机关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年就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向上级党组织专项述职;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加强区政协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抓好区政协机关基层党建工作。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按期换届选举;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四)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条 认真履行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支持和督促机关党组织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健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机关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向区委、区政协党组请示报告制度。机关党组每年向区委和政协党组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落实民主集中制,对有关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所属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机关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机关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特别要注意同那些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谈心。党组成员应当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四条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机关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如遇紧急事项须即时处置无法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机关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机关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等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决策一经做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区委、区政协党组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执行。对已做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视为新的决策事项,应当重新履行党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会议由办公室承办。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相关部门分别准备材料,报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发放会议材料(除涉密材料按规定发放外)。党组会议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表决决定事项要形成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原始会议记录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共天津市河北区政协机关党组负责解释,自机关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