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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政协党代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17-12-18 08:48:12       编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深化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代表在党内的代表性、畅通党员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渠道,构建党群互动平台,充分发挥党代表凝心聚力、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和市、区委关于党代表联系服务党员群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是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在选举出该党代表的党组织所在单位或区域的党员群众中,确定若干联系对象,开展经常性联系活动。

  第二章联系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 联系对象一般为选举出该党代表的党组织所在单位或区域的单位职工、工作服务对象、社区居民等党员、群众。根据党代表及其所在单位或区域、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联系对象。

  第四条 党代表是领导干部的,应结合“基层大走访”、“精准帮扶困难家庭”等活动,明确1-2名党员群众作为联系对象;非领导干部的党代表,应在其所属党组织所在地至少明确1名党员群众作为联系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联系对象。

  第五条 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工作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组织学习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传达中央和市、区委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重点工作部署、有关决议、决定;

  (二)了解和反映党员群众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和掌握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关心和掌握联系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尽可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接受所属单位或区域党员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第三章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党代表要坚持“方便、可行、实效”的原则保持与党员群众的联系,做到经常性宣讲政策、征求意见、接受咨询、结对帮扶、沟通情况,拓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渠道。

  第七条 党代表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联系,可采取党代表直接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方式,也可采取党代表联系党员、所联系的党员再联系群众等多种方式,从而扩大联系党员、群众的面。

  第八条 党代表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联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形式:

  (一)参加组织生活。党代表要带头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发挥表率作用,及时向党员群众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二)走访谈心。党代表每年走访所联系的党员群众不少于2次,帮助联系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平时要不定期与联系对象开展谈心活动;

  (三)召开座谈会。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共同围绕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座谈;

  (四)其他方式。可以利用电话、微信、网络等传媒工具开展联系活动,听取联系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 党组要高度重视,为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时,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条 党代表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联系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联系工作。对党员群众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能够办理的立即办理。对办理有困难的,要及时形成意见建议向区政协党组报告。党代表应及时向联系对象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党代表要认真履行联系党员群众的职责,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党代表身份谋求私利,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