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委关于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立长效机制,积极适应当前政协工作需要,不断提高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扎实做好新时期的人民政协工作,有效履行政协职能,形成领导带头学习、带头实践、带头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浓厚氛围,结合区政协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成
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区政协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二、学习内容
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政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注重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政治、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生态、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努力学习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协章程及中央领导关于统战、政协工作的重要讲话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等重要文件精神,深化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作用、任务的认识,努力提高把握政治方向、参政议政、组织协调、合作共事、民主监督能力,开创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新局面。
按照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的要求,着眼于提高领导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围绕重大理论的掌握运用,围绕重大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围绕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紧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美丽新河北的需要,确定相关学习内容。
三、学习形式
1.集体学习研讨。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一般性学习传达不作为集体学习研讨内容。适当采取邀请专家辅导、组织专题讲座、领导干部上党课等形式。
2.个人自学。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除参加集体学习外,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学习实际抓好个人自学,并撰写心得体会。
3.专题调研。坚持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相结合,紧扣学习专题,围绕解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紧迫问题,结合分管工作,制定调研计划,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学习质量、深入进行理论思考、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每年至少进行1次调研成果交流。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并按照组织部要求,完成每年不少于50课时的在线课程学习。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四、学习要求
1.严格考勤制度。每次集体学习研讨须做好考勤记录,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按时参加学习,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请假并通知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事后及时补课;出勤情况每半年在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内部通报1次,并计入学习档案。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年出席率不得低于80%。
2.建立健全学习档案。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就学习计划、领导批示、学习记录、研讨发言、学习心得、调研报告、考勤记录等建立专项档案,做到“六有”,实现痕迹化管理。
3.注重宣传报道。根据需要,在区政协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对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指导和推动机关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
五、检查考核
1.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笔记每人每年单独成本,学习笔记、心得体会、调研文章随时接受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或有关部门的调阅,调阅情况应在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范围内进行通报。
2.结合年终考评工作,采取述学、考学、评学等形式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对机关党组织的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要专题总结学习情况,对照上级规定的理论学习考核内容,围绕态度、学风、措施和成效等方面,做好本年度学习的自查自评工作。
六、职责分工
1.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分管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党员副主席担任,学习秘书由区政协办公室主任担任,并负责牵头。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2.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提出学习要求,督促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3.副组长主要职责是配合组长抓好学习的组织落实,完成组长交办的有关中心组学习的各项工作。
4.学习秘书主要职责是做好学习的服务工作,包括:提出区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安排的建议、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健全学习档案,聘请辅导员、负责宣传报道以及会务等具体事宜。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制度如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