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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办法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17-04-24 09:36:07       编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合作于一体,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当前,河北区正处于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发展“三个经济”、实施“五大战略”的新要求,建设美丽河北的关键之年。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汇聚更多智慧力量,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2.指导思想。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着眼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区委精神,大力发展“三个经济”,深入实施“五大战略”,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目标任务开展政协工作,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建设美丽河北作出更大贡献。

  3.重要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区委的决策部署,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政协组织优势作用,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协商讨论,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始终,努力营造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良好协商氛围。

  二、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

  4.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事关民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区委、区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5.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题协商议题,一般在每年年初由区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区委、区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相关部门的提议,提出计划,或由区政协主席会议提出建议并经有关方面同意后,提出协商议题,一并报区委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双周协商、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的议题由双方或有关方共同协商确定。提案办理协商议题由提案委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提出,也可由提案委自行提出。临时性协商议题,由区政协主席会议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

  6.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领导成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开、闭幕会,听取大会发言。区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参加有关界别讨论和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可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规范会议活动程序和机制。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会后形成相关的书面意见。

  7.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专题协商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主要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或区委委托区政协党组安排的,事关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民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听取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就协商议题所作的通报或说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邀请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行协商。会后形成相关的书面意见。

  8.规范专题议政性主席会议制度。专题协商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重点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拟出台的重要文件,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或区委委托区政协党组安排的事关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民计民生方面的有关问题。邀请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行协商。会后形成相关的书面意见。

  9.完善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区政协根据需要每年召开若干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协商议题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会议由区政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并介绍情况。优化参会人员结构,以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视情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后形成相关的书面意见。

  10.推进对口协商实践。区政协每个专门委员会一般每年参加对口协商一至两次。主要协商讨论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的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专题性工作计划中的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在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职责范围内事关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需要政协组织了解、协调、协助的工作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问题。邀请对口联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行协商。会后形成《对口协商意见书》。

  11.探索开展界别协商。完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分工联系界别制度,定期参加和指导界别活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与相关界别的联系,协助相关界别,组织界别委员开展活动。各界别设立常任召集人,负责日常活动。界别协商可与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协商和对口协商结合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充分发挥界别在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作用。一般每个界别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界别协商。主要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议题,界别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各界别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区委、区政府、区政协相关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行协商。会后形成相关的书面意见。

  12.加强提案办理协商。修订提案工作制度,规范提案的遴选程序和办法,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严格立案标准。完善提案交办制度,召开提案交办协调会,做好提案交办环节落实责任的协商。提案承办单位与提案者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有关情况交换意见。区政协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提案办理协商会等重点提案促办活动,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参加,就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协商。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部分提案进行办理跟踪检查。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区政协提案委员会配合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建立完善台账,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

  13.深化街道社区协商。建立完善街道社区协商机制,由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牵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就街道、社区工作的有关问题,听取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及其所联系的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政协委员了解和反映社区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其中涉及全区性工作的问题、意见和要求,可通过区政协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

  14.拓展协商形式。区委、区政府在形成重大决策中,及时征求政协的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开展协商。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

  四、加强政协协商与区委、区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15.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每年年初制定的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报区委审定后,按相关规定实施。区委、区政府调整或新增加的协商内容,一般在协商前十天通知区政协主席会议,由区政协主席会议按相关规定实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临时性协商议题,由区政协主席会议与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后实施。街道社区协商议题,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与政协街道工作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区政协。

  16.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区委、区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视情邀请区政协领导同志列席。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区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根据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建立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区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应提供需要协商的相关材料。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

  17.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协商活动举办后一周之内,区政协应将协商形成的调研报告、政协信息专报等成果,及时报送党政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告知区政协办公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区政协办公室。

  五、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

  18.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办法。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明确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

  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政性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等,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区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应开展监督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区政协可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并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密切与区委、区政府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总结推广民主监督的做法。

  健全参政议政工作制度。修订《专门委员会规则》、《关于委员视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经常性工作。做好区委、区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集中优势资源,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形成整体合力,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19.完善委员履职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规范《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若干规定》、《加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工作的若干规定》等工作制度,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规范委员履职服务管理,每年年终汇总一次履职情况,作为委员在政协换届时继续提名的参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强化履职监督和廉洁自律,定期开展优秀提案、优秀调研成果等评选表彰活动。

  20.加强委员联络机构和联络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机关、政协街道工委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区政协组织视察考察和专题调研活动,视情安排相关区政协委员参加。发挥政协委员联络机构作用,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证,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配合专门委员会,联系政协参加单位和界别召集人,及时通报政协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做好接待委员信访的工作。

  六、提高政协协商能力

  21.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和完善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委员专题学习研讨。组织引导委员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政协章程、统一战线和政协理论的学习,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切实增强履职尽责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22.提高调查研究能力。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实施办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坚持改进作风,把调研工作放在政协事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和推进。调研和视察课题应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履职重点工作相衔接,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统筹审定。优化调研队伍构成,加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调研、分散调研、蹲点调研等形式深入基层摸清真实情况。加强对调研成果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提高对策建议的战略性、针对性和建设性。加强人民政协智库建设,整合政协委员智力资源,发挥河北区政协理论研究会作用,在各专门委员会建立委员研究小组,提高建言立论水平。

  23.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和汇集分析机制,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修订《区政协关于加强信息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规定》。密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等界别的联系,积极组织委员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完善政协街道工作委员会联系委员联系群众机制,引导委员与所在界别的群众保持经常性联系,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主动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疑释惑,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合法表达诉求。

  24.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发扬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优良传统,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工作原则,加强协商互动和讨论沟通,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交流交融。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协组织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坚持和完善区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各界别委员制度。强化政协开展统战工作的职责要求。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应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在工作中既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共识,又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提高合作共事的质量和水平。

  七、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25.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事业要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26.建立健全党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区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支持政协制定并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专项制度。建立健全区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区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制度。完善区委领导同志分工联系政协工作制度。健全党政领导同志出席政协协商活动制度。深入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严把委员素质关,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学习、挂职锻炼的力度。加强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7.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政协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政协党组定期向区委报告工作制度,健全政协重大工作向区委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

  28.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营造宽松和谐、畅所欲言、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将其列入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校的教学计划。把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宣传列入区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时宣传报道区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生动实践,形成有利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