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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区政协党组“三重一大”规定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17-03-13 17:47:06       编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实现区政协党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河北区政协党组议事规则》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协党组是区委在区政协设立的领导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必须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第四条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全国政协、市政协以及区委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和重要措施。

  (二)审议区政协常委会工作计划、重点调研课题、建议案、重点提案等本会重要工作,履行职能的重要活动安排,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涉及本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与修订等。

  (四)研究以政协名义向区委请示、报告或请求区委研究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五)研究机关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措施,研究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是指按照区委的要求推荐、选拔区政协机关处级后备干部,任免科级干部,及机关人事调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区政协办公场所装修改造安排方案。

  (二)区政协机关固定资产处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的制订、调整、追加及使用情况。

  (二)单项开支超过5000元的资金款项。

  (三)召开政协全体会议所需经费及使用。

  第八条 研究决策的原则和机制

  (一)决策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即重大决策必须经过科学论证;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二)决策机制:根据需要决策的内容召开党组会议或驻会主席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研究决策的程序

  (一)对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涉及本会工作或机关整体工作的重大决策,事先应广泛征求政协委员或机关干部的意见建议。

  (二)对较为复杂的“三重一大”事项,可在党组会议决策前,适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充分征求党组成员的意见。

  (三)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在提交党组会议讨论任免前,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四)在会议决策时,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进行表决。

  (五)“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议研究后,需履行有关程序的,要依据相关规定执行。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通报。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要以会议纪要或会议原始记录等形式保留相关资料,并归档立卷。

  第十一条 检查与考核

  (一)区政协党组成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抓好决策事项的落实。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在充分做好决策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提供全面、准确、翔实的决策建议,并提供备选方案。决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供党组研究决策。

  (二)加强对决策事项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督察,建立并完善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决策执行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组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三)党组应在年终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全年“三重一大”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四)党组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要逐级问责,情况严重的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区政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