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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区政协党组议事规则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17-03-13 17:47:06       编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政协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的议事原则

  (一)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二)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重要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五)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六)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七)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二、党组的议事范围

  (八)需要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九)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十)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十一)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四)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党组的议事程序

  (十五)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确定。

  (十六)与会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十七)发出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二至三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相关材料。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如不能参加会议,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八)充分酝酿。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汇报。汇报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研究。

  (十九)形成决议。对会议研究的问题,在充分酝酿、认真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逐人表决。任何党组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也不得以集体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应及时向未到会的成员通报。

  (二十)做好记录。会议由党组指定专人做好完整准确的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必要时,可根据会议情况编发党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十一)文件签发。以党组名义上报区委的请示、报告由书记签发。根据党组会议决定制发的通知、批复等文件,由党组秘书具体负责,党组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也可委托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签发。

  凡中央及市、区委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协章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以区政协党组名义制发文件。

  四、党组的决策执行

  (二十二)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二十三)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四)党组成员在执行党组决议、决定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复议的,可提请党组会议复议,但在党组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决议、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动。

  (二十五)会议确定的事项,需向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意见、建议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的决定负责推动落实。

  五、责任追究

  (二十六)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区政协党组应定期向区委报告履职情况。

  (二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区委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市、区委精神,同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和市、区委精神,同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5.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6.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二十八)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领导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附则

  (二十九)党组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区委备案。

  (三十)本议事规则由河北区政协党组解释。

  (三十一)本议事规则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原河北区政协党组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