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别是人民政协的组成单位和履行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为进一步加强界别建设、突出界别优势、发挥界别作用,根据区政协《关于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一、界别召集人的产生和条件
(一)界别召集人的产生
各界别召集人从本界别委员中产生。每个界别设召集人若干名。界别召集人任期与本届政协任期相同。界别召集人原则上由党派、团体负责同志和有关界别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界别召集人名单由区政协委员联络室提出,分别报请区政协党组、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由区政协常委会议审议确定。
(二)界别召集人的条件
1、热爱人民政协事业,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在本界别委员和群众中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及政协章程;
3、具有组织协调本界别委员,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履行职能的责任心和能力;
4、密切联系本界别委员和群众,积极维护本界别委员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界别召集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本界别委员参加会议讨论或界别联组讨论,组织、引导本界别委员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2、列席区政协常委会议,并汇报本界别或联组讨论情况;
3、负责以界别名义参加大会发言的组织工作;
4、负责大会秘书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在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本界别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并向区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报告本界别工作情况;
2、负责界别学习、界别协商、界别视察、界别调研、理论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引导和支持本界别委员参加政协各街道工委组织的活动;
3、负责与本界别委员和群众的联系工作,组织撰写和反映界别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
4、负责与区政协相关部门和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络工作;
5、负责与其他界别和专门委员会联合履职的组织协调工作;
6、负责协助区政协对委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7、负责就加强和改进界别工作向区政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界别召集人的管理
(一)加强学习培训
进一步加强对界别召集人的学习培训工作。每届政协在任期内一般至少组织两次专题学习培训。要及时向界别召集人印发相关文件和资料,适时召开界别工作研讨会或经验交流会,为界别召集人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二)强化履职考核
进一步加强对界别召集人的履职考核工作。各界别召集人要将履行职责和界别开展活动情况在《河北区政协委员履职手册》中作出记载,并向区政协常委会述职。
四、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