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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规则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17-03-13 17:47:05       编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9条的规定,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渠道,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服务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六条 根据河北区政协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议政性常委会议、议政性主席会议、双周协商座谈会和本专委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联系、协助界别开展活动。协助政协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协助委员提案的办理,督促提案的落实。协助各政协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活动。记录委员履职信息,负责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围绕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开展民主监督。

  第八条 围绕河北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视察调研、召开座谈会、报送社情民意信息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政协参加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大团结、大联合。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每届政协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确定。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区政协安排主席、副主席分别分管或协助管理专委会工作,同时委派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委员自愿报名、区政协综合平衡的方式产生,由专门委员会各办公室、提案办公室汇总,提出初步名单,提交秘书长会议讨论,在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和增补时,需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参加活动。

  第十四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区政协提案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专门小组开展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事项,并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人员变动等重要事项,研究本专门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和大会发言。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在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负责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第一、第二办公室和提案办公室的工作,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以及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需印发文件时,一般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建立联系,协调工作。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政协河北区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专门委员会第一办公室、第二办公室和提案办公室,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在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领导下,按照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0年制定的《规则》同时失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