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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主席会议议事规则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15-01-27 15:46:28       编辑: 河北区政协

为充分发挥主席会议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主席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本会副秘书长、机关处室负责人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也可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或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对常委会负责。
三、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决定重大问题,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暂缓决定,待会后进一步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条件相对成熟时,再安排上会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会议已经决定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四、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中共河北区委重要会议或重要决定精神;协商讨论全区大政方针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以政协河北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三)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议程、日程(草案),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和其他事项;
(四)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五)讨论政协河北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六)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总结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八)研究、讨论区政协工作机构设置等需要主席会议研究的其他问题。
五、主席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六、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由秘书长汇总,经主席或受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同意后,再提请主席会议协商确定。
七、议政性主席会议应纳入每年的协商计划,每年可安排1至2次。议政性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按照分工和联系的界别,牵头组织调研并在会议上发表综合性意见或建议。其他主席或副主席也应发表意见。
八、召开主席会议须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拟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一般要提前一周印发主席会议组成人员。
九、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并负责向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主席会议形成的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本规则经政协河北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