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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优秀政协委员 优秀提案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通知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14-11-11 17:05:20       编辑: 河北区政协

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各政协街道工委、机关各部门:
按照2014年河北区政协常委会工作安排,鼓励一年来广大政协委员、特聘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对政协工作做出的努力以及取得的突出成绩,区政协决定对十三届三次会议以来的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给予表彰。现将具体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区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特聘委员及各参加单位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政协提案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评选范围
(一)优秀政协委员
区十三届政协委员、各专委会特聘委员。
(二)优秀提案
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以来的提案。
(三)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以来承办政协提案的部门和单位。
三、评选时间
自11月10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
四、评选条件
(一)优秀政协委员条件
1、认真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能,积极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为政协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和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2、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协商活动,在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街道社区协商和政协内部协商中表现突出
3、积极参加调研、视察等活动,撰写调研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对推动实际工作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4、积极参加政协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在街道和社区工作中,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满腔热情地为社区建设和社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取得良好效果。
5、认真履行社会监督员的各项职责。
(二)优秀提案条件
1.提案应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2.提案所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建议和意见应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行性。
3.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应被区委、区政府、区政协或有关部门采纳,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作用。
(三)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条件
1.对政协的提案、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2.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有专人负责,注意加强与提案者联系,主动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3.提案者和提案工作部门对办理提案的结果表示满意。
五、评选办法
(一)优秀政协委员的评选,按照评分标准设立称职的基础分为80分(常委基础分为100分,表附后)基础分以下的不予考虑。在参评委员进行自我评价和部门综合评价,并征求各政协街道工委意见的基础上,由各专委会对综合评价进行打分,经协商、讨论,并依据规定名额(原则不超过各委成员总数的10﹪),按照分值提出本专委会推荐建议名单,经分管主席同意后,由专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名单,报秘书长。
(二)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评选条件协商、推荐,提出建议名单,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建议名单需征求提案者意见。优秀提案原则上不超过提案总数的8%,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原则上不超过所有承办单位总数的5%。
(三)优秀政协委员需征求委员所在单位意见,优秀委员、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由区政协常委会批准。
(四)对确定的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在政协十三届四次全体会议上给予表彰,优秀委员向委员所在界别和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反馈。
六、评选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参加(列席)会议
参加(列席)全体会议的各次大会和分组讨论活动(包括列席人大会议)、参加(列席)常委会议、参加各专委会或界别会议,每次记5分。
(二)撰写提案
个人撰写提案且被立案的,每件提案记10分;集体提案提出并被立案的,第一提案人记10分,其他委员每人记5分;被列为重点提案的加记10分;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加记20分。
(三)报送社情民意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