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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14-10-24 16:04:04       编辑: 河北区政协

为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协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息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规定》(政协津北会字[2012]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
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及其他界别(以下统称各界别),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全体政协委员、特聘委员,政协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社情民意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市委和市政府、区委和区政府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后,群众的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基层群众或特定社会群体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具有苗头性、倾向性、警示性的问题;
(三)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生活的政策性问题
或具体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加强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三条 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要渠道:
(一)区政协各类会议和视察、考察、调研、提案等工作;
(二)区政协围绕改革发展、民计民生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的社情民意信息集中报送活动;
(三)区政协围绕改革发展、民计民生方面的重点工作,组织开展的社情民意信息指定报送活动;
(四)区政协围绕改革发展、民计民生方面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的社情民意信息专题调研活动;
(五)区政协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社情民意信息专题、专项活动;
(六)区政协及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专题社情民意信息反映活动,以及社情民意信息调研;
(七)区政协委员中的特邀信息员、社会监督员、民主党派区级组织二级信息网络信息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工作和活动。
(八)区政协委员个人履行职能和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程序:
(一)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收集的社情民意信息,由委员按 所在街道,报送区政协街道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筛选、整理后报送区政协委员联络室。区政协委员联络室负责对各街道工作委员会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进行登记、筛选、整理后,转送区政协研究室。
(二)涉及全区有关工作或其他情况的社情民意信息,由委员报送各自所在的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秘书进行登记、筛选、整理后转送区政协研究室。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第一、第二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三)各界别和民主党派区级组织二级信息网络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直接报送区政协研究室。
(四)区政协研究室对收到的社情民意信息进行登记、筛选、整理,根据对口问题一类一报、重点问题一事一报的原则,按其内容分别编辑《河北区政协信息》、《社情民意专报》。其中,《河北区政协信息》报送市政协、区委、区政府;《社情民意专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和市政协,或转送有关党政部门。
第五条 报送社情民意信息的审批:
区政协各界别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由界别负责同志审批;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整理转报的社情民意信息,由本委负责同志或本委负责同志委托的相关人员审批;区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转报的社情民意信息,由区政协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区政协委员联络室整理后转报的社情民意信息,由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区政协机关各部门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由本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第六条 社情民意信息的跟踪反馈:
(一)区政协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机关各部门报送社情民意信息的刊用情况,由区政协研究室于接到报送之日起15日内,以电话、电子邮件形式向报送单位进行反馈,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报送单位进行反馈,各报送单位于一周内分别向报送人进行反馈。
(二)转送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社情民意专报》,由区政协研究室负责跟踪落实有关部门的采纳落实情况,并向报送单位进行反馈。
(三)向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同志和市政协报送的《社情民意专报》,由区政协研究室同时转送区政协办公室,并向报送单位进行反馈。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跟踪了解有关领导同志批示及采纳落实情况。
(四)《社情民意专报》被市政协、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领导批示的,由区政协办公室于一周内将批示情况向报送人进行反馈。对其中已由区有关部门处理或得到解决的,由区政协办公室自接到有关部门关于处理或解决问题情况反馈后,于一周内向报送人再次进行反馈。
(五)对已由区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