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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审查立案实施细则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14-10-24 15:58:00       编辑: 河北区政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区政协工作会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政协提案审查立案工作是提案处理中的一项必要程序,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加大提案审查工作力度,完善提案分类办法,细化提案审查标准,规范提案审查程序,提高提案审查质量。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政协河北区委员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根据提案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与闭会提案。自提案委员会发出全会提案征集通知之日起至全会闭会前收到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他时间提交的提案为闭会提案。
大会提案原则上应在全体会议闭会后三日内审查完毕;闭会期间的提案自收到提案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中共河北区委、区政府提出。
第六条 提案者资格的审查
(一)河北区政协委员和在河北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联组或联界名义提出提案。
第七条 提案内容的审查
(一)范围。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我区的贯彻和落实,我区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二)案由。即对提案内容的概括,或叫提案的主题,以标题形式来表示,要明确、具体、精练。
(三)叙述。对提案所反映事项的叙述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言之有物,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层次清楚,表述准确,没有歧义。
(四)建议。所提建议应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具有实施的条件与可能,便于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 提案书写规范及签名的审查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可以书面形式提交,亦可以电子文本方式提交。
(二)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式两份。书写要用深色墨水笔,字迹要清楚、工整。使用电子文本方式的应当登录河北区政协网站,网址为:http://zx.tjhbq.gov.cn/下载提案纸电子版,按规定格式通过提案办公室电子邮箱: abc3051@126.com 提交。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以其他界别、小组或联组、联界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第九条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情况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非河北区职权管辖范围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第十条 提案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对其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在征得提案者同意后,可以委员来信或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也可由提案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对涉及市政协提案范围并符合市政协提案立案标准的提案,经提案者同意,可商请在我区的市政协委员向市政协提出,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一条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者。
第十二条 提案的审查程序
(一)初审
收到提案之后,首先进行初审。在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进行初审;闭会后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进行初审。初审时要提出能否立案和确定承办单位的建议。对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的初审程序是: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审查提案各项规范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编号登记,分类统计;填写提案初审意见,提出承办单位建议名单;送提案委员会审查并汇报初审情况。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办公室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并交办,事后向提案委员会报告。
(二)终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的审查为终审。终审的主要方式是:
1、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集中审查。审查后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
2、提案委员会分组审查。提案委员会按提案大类分组,以组为单位进行审查;也可分成若干小组代表本组进行审查;或由每一位委员代理审查,审查后,由该委员签字。
3、汇总审查意见,作出提案审查报告。提案审查报告要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归口办理原则,由提案委员会分别送中共河北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及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的方式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涉及区委、区政府部门的,由提案委员会分别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随时交办。对党派、人民团体、其他界别及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须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后再行交办。
第十四条 提案交办时,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接受的提案有不同意见的,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或协调、调整。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