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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关于聘任专门委员会特聘委员的办法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13-08-06 09:21:20       编辑: 河北区政协

为了进一步实现聘任专门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的原则
聘任专门委员会特聘委员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团结各族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区科学发展;
(二)有利于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合理构成,提高专门委员会和区政协履行职能的整体水平;
(三)有利于加强政协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纪委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与合作,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
(四)一般情况下,一名特聘委员由一个专门委员会聘任。
二、聘任的条件
被聘任为专门委员会特聘委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热爱人民政协事业,热心专门委员会工作,广泛联系群众;
(二)原则上工作或生活在河北区,并从自身的角度为河北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履行职能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有参加政协经常性活动的时间和条件。
三、聘任的程序
聘任专门委员会特聘委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向政协提出申请;
(二)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推荐提名;
(三)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议,并对拟聘任人员进行考察、征求拟聘任人员所在单位意见,提出建议;
(四)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颁发聘任书。
特聘委员提出调换专门委员会要求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商、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由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聘任的期限
被聘任的专门委员会特聘委员,其聘期自主席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至本届政协任期届满时止。
五、特聘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凡被聘为专门委员会特聘委员的,享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区政协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列席区政协常委会议等有关会议,参加本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活动;
(二)、根据专门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对区政协或专门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获评区政协参政议政先进个人等先进奖项。
凡被聘为专门委员会特聘委员的,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政协工作,完成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围绕促进全区科学发展献计出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注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四)、积极参加委员进社区活动;
(五)、遵守区政协和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六、特聘委员的考核
(一)专门委员会特聘委员每年年底要对本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特聘委员履职手册》;
(二)专门委员会对特聘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综合协调,向主席办公会议报告;
(三)履行职责情况的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对特聘委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聘任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1、本届政协任期届满;
2、调离本区工作且不适于继续发挥特聘委员作用的;
3、本人要求解除聘任关系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解除聘任关系:
1、一年以上未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
2、不履行特聘委员义务的;
3、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治安、刑事处罚的;
4、所在单位建议免去其特聘委员的。
八、本办法自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此前《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关于聘任专门委员会特聘委员的办法》同时废止。
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
2012年12月26日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