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协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使档案信息在区政协机关履行政协职能中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档案,是指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机关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 机关档案工作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维护本机关合法权益和历史面貌的一项工作,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机关档案工作要纳入机关领导工作议事日程、机关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之中,保证档案机构人员配备、办公与档案保管用房和设施设备以及档案工作经费。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成立综合档案室,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和管理本机关档案工作,开展综合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各项具体的档案工作事务。
第六条 档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保守秘密,接受档案专业培训,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应指定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并按规定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八条 机关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须纳入各部门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 凡本机关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都必须归档,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归档的具体范围、时间和要求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执行。
第三章 档案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为加强本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应有的作用,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档案部门负责人、专职档案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兼职档案人员、形成或承办文件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一、统一领导本公司档案工作,认真贯彻国家《档案法》和上级关于档案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在本公司的实施。
二、将机关档案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各类重大问题;注意加强对档案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
三、负责对借阅机密档案和外单位借阅档案的审批及本机关档案鉴定销毁的审查把关工作。
四、监督执行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及奖惩。
第十二条 档案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及有关标准,发动和组织本公司档案工作人员全面完成档案工作任务。
二、审批或拟定本机关档案工作各项制度和年度档案工作计划、总结,并认真听取档案部门工作汇报、检查档案工作落实情况。
1、适时地召开机关档案工作会议,总结布置档案工作,交流档案工作经验;研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2、负责组织机关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学习,负责机关档案工作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3、负责对借阅机密档案和外单位借阅档案的审核及对销毁档案鉴定的组织和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掌握本机关档案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熟知涉及到本部门的具体要求。
二、将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一,做到档案工作与本部门其他工作布置、检查、总结三同时,配备能适应本部门工作需要的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督促兼职档案人员按时完成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归档工作,并对本部门档案的完整、准确进行审查。
四、督促搞好本部门文件材料平时立卷和整理、移交工作,督促部门成员应将开会带回、承办完毕的文件材料及时交给文档人员,以保证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五、负责对本部门档案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的档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档案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及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档案工作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二、熟悉档案专业知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关的档案,并按规定每年向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三、积极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负责督促、帮助、指导本机关各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办理档案的借阅,坚持借阅制度,严格借阅手续,随时掌握档案利用效果;对查阅档案的同志要热情接待,服务周到,并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五、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损毁、丢失档案而造成损失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六、对档案库房、设备、专用工具等设施的添置和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对保管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负责。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工作条例、规定,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按规定要求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一、实施本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和制度,随时将本部门形成的档案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按规定立卷后向档案室移交。
二、熟悉本部门各阶段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指导督促、协助本部门内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并进行平时立卷(预立卷)工作。
三、对保存在本部门的档案和文件材料做好提供利用工作及安全保护工作。
四、对本部门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和制成材料进行监督把关,确保符合归档要求。
五、按规定向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并编制移交目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本机关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职责
1、对本部门在业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负责。
2、对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根据本部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交部门档案人员,任何个人不准将材料归为已有或久拖不交。
3、协同本部门兼职档案人员做好保管期限和密级划分工作。
第四章 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第十七条 机关综合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要按照一定要求,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
第十八条 开展档案的鉴定。根据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剔除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十九条 开展档案的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帐,对档案数量、档案借阅人次,档案的利用效果、编研情况进行统计。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档案库房管理。按照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高温、防潮湿、防有害气体等防护要求,做好档案库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将档案管理现代化列入机关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计划,努力实现机关档案管理信息化。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机关各项管理工作服务。
第五章 档案工作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在档案工作中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积极提供利用档案,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二十四条 在档案工作中违反了《档案法》及各项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不按归档范围和时间立卷归档,影响档案工作顺利进行的。
二、任意将个人或科室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有价值的文件、材料散失的。
三、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机关档案室移交的。
四、各级档案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粗心大意,造成档案损失的。
五、将借阅的档案涂改,撕毁失去原貌的。
六、将借阅档案丢失的,给予重罚;对丢失密级较高的档案的,应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