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完善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推进履行政协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天津市政协以及中共河北区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常委会的活动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政协《章程》为依据,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充分发挥政协的综合优势,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全区改革、发展和稳定贡献力量。
第二条 常委会由区政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主持区政协委员会的会务,在区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区政协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区政协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的职权:
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主席团主持;
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以及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决议和市政协所作的全市性决议;
执行区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区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以区政协委员会和常委会名义提交中共河北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区政协副秘书长;
决定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政协《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会议议程与会确定后,由区政协办公室于会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的会议文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如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及文件后,应提前做好发言准备,必要时还应做好相应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 常委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八条 常委会议的主要任务:
讨论决定区政协委员会及常委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问题;
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全区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听取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商决定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和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审议提交区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的文件和事项;
审查重要的规定、制度、提案、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举行常委会议时,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区政协副秘书长及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列席;邀请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及政协委员、专门委员会特聘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及区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出席。
第十条 常委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在常委会议上,可由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及全国政协、市政协和区政协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委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各界别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因故不能出席常委会议时应提前向主席和秘书长请假,可将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协办公室。每次常委会议后,对常务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进行书面通报;未经请假,两次以上未出席常委会议的,在下次常委会议上进行会议通报。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同时,视会议内容邀请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四条 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由主席会议负责。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一般每两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区政协有关副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协商讨论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全区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以主席会议名义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拟订常委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文件和事项;
执行常委会的决议;
对有关单位、部门采纳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情况,进行跟踪协商;
审议区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
处理常委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由区政协办公室进行综合整理,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后,以区政协或区政协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并做好采纳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工作。
第十八条 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区政协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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