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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制度文件       加入时间: 2007-12-07 09:46:00       编辑: qz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河北区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党和政府与群众联系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牢牢把握团结与民主两大主题,积极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和交办工作,并向常委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自行撤消。依据《政协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组建本届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任期与本届政协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审查,对已立案的提案办理工作提出要求;对不予立案的提案作出相应的处理;对需要完善的提案商请有关提案者补充完善。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服务,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继续办理;根据需要,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及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协调。
  (四)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答复提案者的有关询问,代常务委员会起草提案工作报告及相关文稿。
  (五)组织提案者和相关部门对重要提案进行调研、专题座谈和实地考察。
  (六)做好主席、驻会副主席领办重点提案工作;落实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二次反馈的工作。
  (七)对提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加强与中共河北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加强与天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条 对于在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或其他形式的鼓励。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全体会议期间为大会秘书处提案组,闭会期间由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分管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提案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河北区政协委员和在河北区的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联组、联界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我区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二)提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案由要明确,内容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一式两份,字迹工整。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其他界别、小组或联组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