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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政协界别协商的几点认识


理论研究       加入时间: 2013-10-12 09:17:26       编辑: 河北区政协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人民政协界别协商的重要命题。我们在学习中深切体会到,人民政协的界别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协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基本形式。当前,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人民政协的界别协商,有必要对界别协商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界别协商的地位和主要特征
搞好人民政协的界别协商,首要前提是对其地位和特征的准确认识和把握。这样,才有助于我们正确而切实的推进界别协商。我们在学习中感到,界别协商是指组成人民政协的各个界别,以整体、部分或独自的形式,围绕一定的议题,与党政领导机关或党政领导机关委托的职能部门之间进行的协商。
界别协商在人民政协协商格局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主要体现在:界别协商是人民政协履行协商职能的最基本形式;界别协商贯穿和融合于其他形式的协商之中。从一定意义上讲,界别协商集中体现人民政协协商的性质和特色,决定人民政协协商的质量和水平。
人民政协的界别协商至少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一)制度性。人民政协是由界别组成的。这种组成方式表明,它从纵向上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主体的最大边界和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部结构和设计初衷。所有参加人民政协的界别都具有宪法和相关法律及政协章程所承认的独立的政治实体、政治团体、政治群体的地位,而非一般的社会阶层、社会团体。因而,人民政协的界别协商不仅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
(二)政治性。由界别的属性所决定,人民政协的界别协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意见交流、工作协商,而是各个不同界别政治诉求、政治主张、政治见解的充分表达,是就党和政府大政方针、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各界别切身利益的重大关切所进行的充分协商和讨论,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多具有全局性、政策性、趋势性的鲜明特点。
(三)代表性。政协委员是由界别产生的,无一不是各界别群众的代表,是本界别意见、建议的代言人,本界别利益的维护者。因而,界别协商的实质,是参加协商的委员代表本界别群众而绝非从个人的角度表达意见,行使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作为党政机关所面对的是通过委员个体所反映的各个界别整体的意志和利益。
(四)经常性。界别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基本单位和主要承担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闭会期间,界别协商同专门委员会的协商,从不同的层次和角度,共同承担了人民政协协商的基本职能,因而,是一种常态化的协商。尽管目前在发挥界别协商作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但界别协商作为一种经常性协商形式的地位和作用却并未因此而改变。
二、研究和健全界别协商的的基本规范
搞好界别协商,根本途径在于加快推进界别协商的规范化。我们感到,界别协商的规范化主要应当包括主体的规范、内容的规范、形式的规范、程序的规范、成果运用的规范。
(一)主体的规范。即界别协商是谁与谁的协商。如前所述,政协界别协商的主体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个界别、党政领导机关及受党政领导机关授权的职能部门,但主要的是党政领导机关。它所体现的是协商主体之间一种对等、平等的关系,是各个界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作为政协组织重要界别的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与之相对应的职能是党政领导机关而非职能部门。这也是界别协商与专委会协商的显著区别之一。
(二)内容的规范。即界别协商内容的基本范畴。"界别"是一个政治概念和政治群体,作为界别参加人民政协的实质,是代表本界别群众有序地参加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而界别协商正是界别发挥这些作用和功能的主要形式和载体。因此,界别协商的内容应着力突出界别的性质、作用和功能。一是要坚持宏观性,注重选择具有战略和全局意义以及涉及方针政策的重要问题,尽力减少纠缠于细枝末节的问题。二是坚持特色性,在兼顾不同协商内容的同时,注重在内容上充分体现本届别的政治属性、构成特点、术业专长。三是坚持统战性,注重通过协商更好地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处理好统一战线内部事务,构建和谐的界别关系。四是坚持超前性,着重选择需要在决策前协商的重要问题,使界别的参与功能更多、更充分地体现于决策的过程之中。
(三)形式的规范。即界别协商的基本形式。界别协商贯穿于政协的各种协商之中,但其基本的形式是界别的座谈协商,即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协商。其原因在于:第一,座谈协商的主体明确,便于议题的集中和深入研究;第二,座谈协商的方式严肃而灵活,便于各类意见郑重而充分的表达;第三,座谈协商的准备比较充分,便于保证协商结果的科学准确。毫无疑问,界别协商可以有多种形式,但座谈协商作为最基本的形式是其他形式所难以替代的。
(四)程序的规范。即界别协商的基本步骤和取得协商成果的基本途径。从以往的实践看,最主要的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党政领导机关对协商议题及需要重点协商的问题的介绍;二是相关界别针对议题和协商重点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是协商主体围绕重点问题展开讨论;四是归纳形成相关界别的协商意见。其中,核心部分是展开讨论和形成协商意见。否则,极易使协商流于形式。
(五)成果运用的规范。即界别协商成果采纳运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从政协组织的角度看,界别协
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北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