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卫生健康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全市卫生健康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调整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负责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卫生健康工作的服务规划和服务标准。
(二)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区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区域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全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区域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研究负责制定本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做好传染病监测工作。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本区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本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本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本区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依据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六)依据市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区域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结构和临床用血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和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指导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全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依据市中医药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拟定全区中医药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中医医疗、保健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开展中医药教育培训。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
(十一)负责全区离休干部的公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卫生健康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三)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区卫生健康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卫生系统和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组织推动区卫生健康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委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健康天津河北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健康卫生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改革委在人口发展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在老龄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药品安全监测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发现可能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并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2)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4.与区医保局在医疗、医保、医疗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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