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依据《河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要求,对我局牵头组织起草的《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对象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即《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我区结合实际起草了《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本行政区域。开展后评估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控污减排,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后评估工作。我局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综合科牵头,构建“牵头科室统筹、业务科室支撑、相关部门联动”的评估工作机制,确保评估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有序推进后评估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局系统组织学习了《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评估要求,推动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三)认真落实后评估工作要求。通过座谈会、走访等多种方式,认真了解服务群体对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在评估过程中积极沟通,了解该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分析该文件合理性和操作性,并对该文件合法性进行讨论评估,在此基础上得出评估结论。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具体情况
(一)合法性评价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参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法律框架,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规〔2021〕1号)、《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个保卫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津污防攻坚指〔202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北政办〔20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最终印发实施。具体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无冲突,具备合法性。
(二)合理性评价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开展了充分调查研究,内容切合河北区实际,通过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及专家意见,具备较强合理性,具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标准,未进行加严扩充,符合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协调性评价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了我区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各项工作要求,与区内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或者矛盾,具有整体协调性。
(四)可操作性评价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紧紧围绕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际,对组织机构构成、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针对性较强,具备可操作性。
(五)实效性评价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以来,自2024年6月至2025年11月,河北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7次,全部按预案要求贯彻执行,各相关部门、企业单位能够按应急预案要求,全面开展重污染天气响应工作,为我区削减重污染天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具有广泛的实效性。
(六)规范性评价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概念界定明确,语言表述准确、规范、简明,逻辑结构严谨,不存在规范性问题。
四、后评估结论
经评估,《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符合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要求,制定程序合法,社会各方面普遍接受,符合河北区实际,具备可操作性,建议继续实施。
五、下一步工作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强化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进一步延伸。为我区预防重污染天气,切实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强化系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我区重污染天气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我局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持续对《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论证,及时调整完善,确保文件发挥应有效用,保障河北区空气质量。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