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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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河北区世纪乐都超市)
来源:河北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3-02 09:25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世纪乐都超市(陈安元)

    产品名称:金沙河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04-15;规格:5L/瓶;标称生产者:邢台金沙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报告编号:LGD1221005。

    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自天津市日硕商贸有限公司处以5元/桶的价格购进金沙河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04-15)10件,4桶/件,合计40桶,进货价格共计200元。上述纯净水当事人以3.375元/桶的促销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已全部售完,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35元,无违法所得。 2022年1月24日,天津市日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延军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对天津市河北区世纪乐都超市提供的天津市日硕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检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进货凭证2张(销售单号:0000375、0000376)等材料的来源及真实性予以确认。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召回,至今未有退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考虑到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被抽检食品期间,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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