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重大事项
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依据《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河北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河北区国资委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河北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
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
第一节 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区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区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二节 企业投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
(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
(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
(一)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
(二)非主业投资;
(三)市外及境外投资。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区国资委报送投资额完成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区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报告区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年中投资报告。
年度投资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区国资委备案;年中投资报告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融资、职工安置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投资项目一并上报区国资委。
第三节 企业重组改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改为独资公司,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改为控股公司或者非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改为非控股公司。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区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进行重组的,区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改制应当由区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改制的,区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区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所属其他独资及控股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有关企业进行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国资委核准。
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重点审核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国有企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
(二)国有企业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三)国有企业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职工持股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该新公司与该企业经营同类业务;
(二)新公司从该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股份制企业上市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重要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由区国资委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方案,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投融资、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重组改制事项一并上报区国资委。
第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区国资委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二)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担保项目核准申请表;
(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去年年末的会计报表;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区国资委同意的,按照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者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区国资委决定,其中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区国资委核准后,报区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区国资委监管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不动产发生对外投资、产权转让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前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土地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国有土地房产变动事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动产。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对外捐赠应当由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经理办公会) 等企业决策机构决定;超过10万元的大额捐赠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分配利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区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区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三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经理办公会) 等机构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出资企业中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时,监事会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区国资委。
第四十条 企业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程序一事一报。涉及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有关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认定、核销与处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工资总额确定与收入分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以及其他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需上报区国资委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纳入河北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国资工作实绩考核,企业对本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按规定向区国资委报告的,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因瞒报、缓报、错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将本办法以及涉及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的其他制度文件,在公司章程中作为决策依据加以明确,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