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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发布时间:2015-07-14 15:13

本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5-07-06

       本市自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其中,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80元提高到96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40元提高到920元。此外,对于2015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28元提高到576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5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登记时间在2015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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