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老保险补缴会审 |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办事依据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二、应具备的条件
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含)的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中的参保人员。
三、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核表》;
2、《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档案、用人单位保管的原始凭证(考勤记录等)。
四、办事程序
用人单位填写《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核表》、《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参保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
审核通过的再报市补缴会审小组复核。复核通过的,报参保区县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五、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即时办理
六、受理窗口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三楼A区(河东区九经路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