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会审 |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8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5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72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二、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在外省市参保缴费的人员;2人以上批量转入的参保人员(申请转入时,以本人身份证记载为准)。
三、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审核表》;
3、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档案、与外省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十一行业系统内调动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文);
5、在本市的参保缴费证明。
四、办事程序
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填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审核表》一式四份,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参保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
审核通过的,携带区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审核申请》再报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会审小组复核。复核通过的,报参保区县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五、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即时办理
六、受理窗口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三楼A区(河东区九经路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