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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最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发布时间:2014-12-03 15:03

我市出台最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针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出台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该办法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基金筹集由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确定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在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对应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养老保险费。

办法还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及待遇领取条件,还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417日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