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出台最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针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出台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该办法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基金筹集由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确定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在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对应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养老保险费。
办法还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及待遇领取条件,还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17日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