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无障碍 简体| 繁体 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发布时间:2014-08-29 09:46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提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失业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正常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重新
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的,其剩余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照规定予以保留,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非因本人意
愿再次失业后,缴费年限满一年的,本次领取期限与上次剩余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领
取上次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关于农籍职工失业保险的缴费与待遇
  (一)凡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按照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籍职工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照城镇失业人
员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凡用人单位按照2%比例为农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籍职工失业后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农籍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且有3%缴费记录并满一年的,其按2%缴费年限内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补缴,
补缴后的年限和已按3%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3%缴费不满一年或
对2%缴费年限未进行补缴的农籍职工,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