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老保险补缴办法
养老保险补缴办法
一、
人员范围: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照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缴费比例:缴费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998年为25%,1999年至2001年为26%,2002年为21%,2003年至2005年为22%,2006年起为20%。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补缴确认:本人要求参保并补缴养老保险的,须到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市、区职业介绍机构或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或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原始证明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在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的,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在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档的,由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现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由企业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
办理程序:在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存档或处于失业状态的,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企业应协助本人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区县的职业介绍机构向“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企业。
特别提示:在2008年补缴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和利息;在2009年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30%缴纳;在2010年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60%缴纳;在2011年及以后年度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100%缴纳。
补缴金额以社险分中心计算结果为准,
本办法自
二、
人员范围:凡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后在市、区存档机构或在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档且中断缴费的人员,可自中断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程序:对中断缴费的人员,本人要求补缴费的,须到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或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由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或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缴费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在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存档的,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确认手续;在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档的,由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到区县“个人缴费服务窗口”补缴。
特别提示:在2008年补缴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和利息;在2009年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30%缴纳;在2010年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60%缴纳;在2011年及以后年度补缴的,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部分缴费额的100%缴纳。
补缴金额以社险分中心计算结果为准。
三、参保人员后延缴费问题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与企业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为其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并应当继续按照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自
河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