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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政策问答(三)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8-07-19 00:00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认?

(一)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个人窗口缴费人员,200110月份(含)前,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参保人员折算的连续工龄,应按规定核减后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200112月份(含)前,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510月(含)前,职工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中记录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四)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随军配偶在部队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员200110月(含)以前,在外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200110月以后,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转入本市后,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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