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认?
(一)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个人窗口缴费人员,2001年10月份(含)前,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参保人员折算的连续工龄,应按规定核减后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2001年12月份(含)前,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10月(含)前,职工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中记录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四)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随军配偶在部队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含)以前,在外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2001年10月以后,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转入本市后,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