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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一)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12-20 00:00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负责人解读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一)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进行解读。

问:《指导意见》印发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通过社会保障等手段,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失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高度重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将其作为失业保险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基本保障了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12年全国人均失业保险金为707元,2016年达到1051元,年均增长10.4%5年来,共有2170万人次领到失业保险金。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公平,按照中央决策,根据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我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指导各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并提出了失业保险金上调目标,要求形成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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