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 | |
子项名称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支付 |
申请人 | 单位、乡镇(街)劳服中心、学校 |
实施主体 | 区县社保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社保中心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产前检查费;(二)生育医疗费;(三)生育津贴;(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
申请条件 | 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支付 |
办理材料 及 办理流程 |
第一步:城镇职工因异地就医或特殊原因垫付的产前检查费、生育住院医疗费,可自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含)申报给所属单位,单位负责归集票据和材料、粘贴票据、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受理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3号)和《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核对数据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报结算(产前检查费申报材料:①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②住院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定点医院病案室章);③异地急诊就医证明材料;④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城乡居民以家庭和行政村组织参保的,由乡镇(街)劳服中心负责向所属分中心申报结算;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由市及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参保学校负责向所属分中心申报结算。 (备注:申报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时需提供异地急诊就医证明材料;申报多项医疗费用时相同申报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第二步:生育津贴申报:(一)网上申报,参保单位通过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www.tj.lss.gov.cn/ ecdomain/ framework/tj/index.jsp) "生育津贴申报"栏目,进行生育津贴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下载打印纸质《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经参保单位与职工本人确认无误后,印鉴齐全,存档备查,完成网上申报。(二)现场申报,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异地就医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申报时,可到参保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受理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5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3、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定点医院病案室章);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奖励证》(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申请增加晚育独生津贴时提供);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6、特殊情况下申报的其他要件。经办机构核实申报材料齐全无误,录入申报受理系统,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交参保单位,现场申报受理成功。(备注:特殊原因无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其他要件。)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即时办理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2-12333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http://hrss.tj.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查询网址 | http://hrss.t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