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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C)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6-07-30 00:00

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
子项名称 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
申请人 用人单位
实施主体 区县社保分中心
管理权限 市社保中心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章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申请条件 办理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手术引发并发症的,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确诊后当月,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登记时,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津社保登字3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2、《天津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证书(暂行)》(有效期3年)或《天津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会诊意见书》原件;3、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联系电话 022-12333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监督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http://hrss.tj.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查询网址 http://hrss.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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