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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A)生育保险妊娠登记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6-07-30 00:00

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
子项名称 生育保险妊娠登记
申请人 个人
实施主体 区县社保分中心
管理权限 市社保中心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申请条件 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第一步:已婚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本市联网妊娠登记医院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如因个人信息不符、参保缴费异常或持非本市《生育服务证》在医院无法办理的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2)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3)生育登记材料:①异地生育登记服务证②异地其他证明原件③本市婚育证明原件④本市生育登记服务证原件(社保中心与卫计委信息共享网络故障时);(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备注:参保人因故未能在妊娠12周之内及时办理妊娠登记手续的,在分娩前医疗机构支持联网补办妊娠登记。)
第二步: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已婚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在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2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无法及时办理的,按照规定可在进行垫付住院医疗费申报受理时补办妊娠登记。
第三步:参保人员持有非本市《生育服务证》或其它证明的,办理妊娠登记前需要到本人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区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联网定点医院或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联系电话 022-12333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监督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http://hrss.tj.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查询网址 http://hrss.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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